第十二条 考虑不同区域评价及考核指标的差异新,因少数指标不适用而满分不足百分的州(市)、县(市、区),按照得分折算成百分制。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按照TUO贫县和其他县分别排序。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应用,根据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改进不足,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纳入下一年度中央及省级财政衔接资金因素法分配,给予相应机励。对各州(市)、县(市、区)的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由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向各州(市)、县(市、区)相关部门通报,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各州(市)财政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州(市)实际请况,确定具体评价及考核的方式和内容,制定本级的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或年度实施方案,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对本级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请况进行绩效评价及考核。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及考核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云财农〔2018〕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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