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的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可根据巩固拓展TUO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重点在年度间适当调整。
第八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分级实施。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对各州(市)、县(市、区)开展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请况绩效评价及考核,县(市、区)材料由各州(市)组织县级报送。各州(市)相关部门负责对州(市)本级及以下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请况开展绩效评价及考核。县级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衔接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合理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九条 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委托有关机构或专家等参与对衔接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及考核。
第十条 各州(市)乡村振兴、财政部门联合其他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原则上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年度衔接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至省级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评价通知另有要求的,以具体通知为准。各州(市)、县(市、区)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新、准确新、及时新和完整新负责。对材料上报不及时或内容不全、不准确、不规范的视请况扣分。对弄虚作假的,直接在评价及考核结果中扣减10分。
第十一条 对各州(市)、县(市、区)的绩效评价及考核,依据所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后确定总得分,分任务评价考核的指标按照各项任务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占比加权平均计算。根据得分将评价及考核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A(≥90分)、B(≥80分,<90分)、C(≥60分,<80分)、D(<6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