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中央和省级财政、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以下统称“相关部门”)制定印发的衔接资金管理办法、TUO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政策和其他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章、规范新文件;
(四)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统计数据,巩固TUO贫成果后评估提供的有关数据,相关部门有关资金管理的资料,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全国12317防止返贫监测和乡村振兴咨询服务平台等数据;
(五)各州(市)、县(市、区)上年度巩固拓展TUO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请况总结;
(六)下达资金的文件及相关资料;
(七)审计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出具的与衔接资金有关的审计和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分解下达、项目管理和使用成效等方面的请况。绩效评价指标依据评价内容设定。
(一)资金分解下达。包括各州(市)、县(市、区)分解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的进度等。
(二)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库建设管理请况、项目绩效管理请况、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落实请况、跟踪督促及发现问题整改请况等。
(三)使用成效。包括有序推进项目实施等工作请况、预算执行率、巩固拓展TUO贫攻坚成果请况、分任务资金使用效益(包括巩固拓展TUO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以工代赈任务、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和统筹整合工作成效等)。
(四)加减分。包括机制创新(加分指标)、数据作假(减分指标)和违规违纪(减分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