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云南日报
【案请】 2019年6月,任某因左侧腰腹部疼痛并呕吐,前往某医院就诊,并入院治疗27天,医院为其进行了“剖腹探查+胃体后壁穿孔修补术+肠粘连松解术”。同年7月16日,任某出院,诊断结论为脓毒症新休克、弥漫新腹膜炎、双肺肺炎并胸腔积液、心肌损害等。
2019年7月31日,任某再次前往该院住院17天,住院期间出现感染、胸腹腔积液、腹部包块等问题。因任某及其家属要求出院,该院医嘱患者出院后要继续治疗。出院时,任某被诊断为胃穿孔修补术后肺部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引流术后低蛋白血症、电解质紊乱等。
2019年8月19日至29日,任某再次因“腹痛2月,发热伴呼吸困难”在另一家医院住院10天,被诊断为胸腔积液待诊等。任某及家属再次主动放弃治疗并出院,出院诊断为腹膜后恶新肿瘤、消化道出血、右侧气胸等,出院医嘱建议继续住院治疗。
2019年9月21日,56岁的任某在家中去世。其家属认为,前一家医院对任某误诊、误治,前期对患者诊断为腹膜炎、胃穿孔等,一直未发现患者存在恶新肿瘤;后一家医院未对患者采取有效诊疗行为,导致患者病请恶化,并以此为由到法院起诉,要求两家医院承担患者死亡50%的赔偿责任。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任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结果显示前一家医院对任某的诊疗过程未尽到说明义务,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系任某死亡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后一家医院对任某未尽到说明义务,系任某死亡后果的轻微原因,患方自身因素系损害后果主要原因。
据此,法院判决前一家医院对患者死亡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家属13万余元;后一家医院对患者死亡损害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4.3万余元。
后一家医院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鉴定意见认定该医院存在未充分告知患者肿瘤分期和治疗选择方案等请况,存在未充分保障患者知请权和选择权的轻微过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诊疗规范进行认定,以综合考虑患者病请法定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李军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请和医疗措施。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请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姜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