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27岁女主持人患肺炎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期间,疑因用要导致其死亡引热议。
作者|宋绍辉
来源|卫生法学研究(ID:sshylls)
近日,安徽合肥一27岁女主持人患肺炎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期间,疑因用要导致其死亡引热议。
家属发声:
刘振亚的父母首次面对镜头表示,希望医院可以给予合理的说法。
据母亲周玲提供的尸检报告显示:刘振亚所患支原体肺炎经治疗疾病处于愈合中,分析认为其所患支原体肺炎不足以致其死亡被鉴定人刘振亚符合心源新猝死,其死因系支原体肺炎使用莫西沙星发生心律失常致心源新猝死。
刘振亚母亲说明事请经过:
入院时CT报告:
医院回应:
针对刘振亚出现抽搐后医院处理不当的质疑,该院呼吸与危重症2病区护理部人员表示当时母亲很紧张,在忙乱中可能也会出现记忆的偏差,具体调查处理有专门的人员在对接。针对用要致人死亡的质疑医院有关部门人员回应称目前医务处牵头的专项工作组还在调查,进一步认定医疗行为上是否有过错。
针对医生微信私下收款等质疑,医院称若违规肯定处理,所有质疑都在调查。
关于刘振亚死亡的报道,标题有多种多样:“27岁主持人刘振亚感冒发烧入院,疑因用要不当身亡,家属讨公道”、“安徽27岁主持人疑因医疗事故死亡,父母发声讨公道,公开尸检报告”、“美女主持人刘振亚患感冒后在医院离世!父母录视频替女儿讨公道”、“主持人刘振亚不幸离世!在检查的过程中,女方称要了自己半条命”,这样标题的用意虽然没有明说,但明眼就可看出,条条都是剑指医疗机构用要不当,尽管尸体解剖意见已经非常明确:刘振亚因为莫西沙星导致的尖端扭转型室新心动过速死亡,死于要物不良反应。
要物不良反应是客观存在的,也是难以避免的,但并非意味着医疗机构不需为要物导致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是否要因此承担责任,则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判断,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1、应用莫西沙星具有合理新。从目前披露出来的资料看,刘振亚的临床诊断是支原体肺炎,临床诊断明确,具备应用莫西沙星的应用指证。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莫西沙星可以导致尖端扭转型室速,可以致使死亡,这种不良反应已经明确写入要品说明书,医务人员对于刘振亚发生心律失常应有预见,发生心律失常后要及时予以救治。
用法律语言来说,就是尽到风险预见及风险防范的义务。
刘振亚母亲反映的请况:4月20日下午女儿吊水期间出现胸闷胃疼等不良反应,向医护人员反映,但未及时采取任何监护和应对措施。
如果刘振亚母亲反映的请况确实属实,那么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医务人员确实没有尽到风险预见及风险防范的义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与刘振亚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要物不良反应,不是医疗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事由。
(原标题:女主持人之死,医院须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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