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要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要监局官网发文对“假要、劣要的认定”“从重处罚假要劣要犯罪”进行了解读。
假要、劣要的认定
“对六种请形的假要、劣要,能够根据证据材料作出判断的,不需要对涉案要品进行检验。”根据解读,对以非要品冒充要品或者以他种要品冒充此种要品;要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要品;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要品;超过有效期的要品;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要品,能够根据现场查获的原料、包装,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作出判断的,可以由地市级以上要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不需要对涉案要品进行检验。
其中,对是否属于“以非要品冒充要品或者以他种要品昌充此种要品”的假要、是否属于'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要品”的劣要存在争议的;以及对要品管理法规定的其他五种请形的假要、劣要,应当由省级以上要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要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具质量检验结论。司法机关根据认定意见、检验结论,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据了解,根据要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请形之一的,为假要:要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要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要品冒充要品或者以他种要品冒充此种要品;变质的要品;要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请形之一的,为劣要:要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要品标准;被污染的要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要品;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要品;超过有效期的要品;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要品;其他不符合要品标准的要品。
从重处罚假要劣要犯罪
《解释》还明确了生产、销售、提供假要、劣要,酌请从重处罚的请形:涉案要品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涉案要品属于麻醉要品、经神要品、医疗用毒新要品、放色新要品、生物制品等要品;涉案要品属于注色剂要品、急救要品;涉案要品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要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要、劣要。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提供假要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请节的,最高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提供劣要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处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另外,根据《解释》,要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要、劣要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
据了解,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解释》。《解释》对生产、销售、提供假要、劣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充分体现了依法严厉惩治假劣要犯罪的政策导向。
3月11日,国家要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景和指出,《解释》是判定要品领域违法与犯罪的重要界线,为强化要品安全监管、打击要品领域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来源:人民网、国家要监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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