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江西日报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已成社会共识
身为公职人员
更应该以身作则
然而
赣州一公职人员姚某
却心存侥幸醉酒驾驶
7月21日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
这起 公职人员涉嫌醉驾案件
并当庭宣判
以危险驾驶罪
判处被告人姚某拘役一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回放
2022年4月1日23时55分,姚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赣州市章贡区某火锅店离开,当车辆行驶至武龙大桥城内桥头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案发时姚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28.97mg/100ml,为醉驾。检察机关提请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姚某的刑事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姚某曾于2015年11月14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判决
庭审中,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姚某进行了最后陈述。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我深刻认识到,醉驾给我本人工作、家人带来了极坏的影响......”姚某如是说。
综合被告人姚某的犯罪事实、新质、请节、认罪态度等,法庭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尚未生效。
当天,40余名党员干部旁听了该案庭审,现场接受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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