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5日,梁某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梁某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后致甲状旁腺功能损害,评定为五级伤残。
同年5月20日,梁某又委托另一司法鉴定机构对自己的劳动能力及后续医疗费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梁某因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后致甲状旁腺功能重某某损害,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综合以上鉴定结果,2020年7月2日,梁某对县人民医院提起诉讼。
司法裁判
法院经开庭审理,综合各项证据材料,对相关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并认定该县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构成医疗损害。对赔偿责任的范围,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请况,并结合相关鉴定结论确定的鉴定结果,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一审法院酌定医院对梁某因诊疗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
随后医院提起上诉,但未提交新证据。二审中法院再次对双方争议焦点——解析,对于一审中双方责任比例认定、诉讼时效计算均予以支持,对赔偿金额和法律适用稍作纠正。
最终判决县人民医院赔偿梁某704034.95元。
小律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诉讼时效,这是梁某行使诉权的基础。本案医疗损害发生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9月29日,距梁某起诉的时间2020年7月2日相隔近六年,为何法院认定未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