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古代的文明,一定会有很多人都赞成将法律视作一个国家文明是否繁荣度衡量标准。在封建制度统治的古代,其制定的法律有什么样的特点,往往能够反映出这个国家是以什么样的思想来进行统治。
拿秦朝来说,秦始皇统一六国创立帝制,的确,其在历史的发展当中功不可没,是毫无疑问的千古一帝,但是秦朝却只存在了短短数载,这是因为什么呢?很大程度上在于其统治思想极为残暴严苛,所以其制定法律的时候也始终秉持着“轻罪重刑”这一原则,时间久了百姓们自然苦不堪言。
当改朝换代之后,汉朝却体现出了截然不同的统治思想,那便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这样的思想影响之下,汉朝的法律自然也显得宽仁了许多,百姓们不必始终提心吊胆的生活。
由此可见,一国法律对于其发展甚至是生存都有着很大的影响,那么,作为两个相邻的朝代,秦汉两朝的刑法都有着什么样的具体特点呢?二者之间又有着怎样的区别呢?
一、轻罪重刑、严刑峻法的秦朝
1.以“法”治国的思想
众所周知,秦朝在尚未统一之前,便经历了一次有关法律的巨大变革,也就是商鞅变法。
不得不说,这一变革对秦朝带来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正是由于法家思想——一断于法、刑无等级的影响,秦国才得以迅速实现强兵富国,在七国之中TUO颖而出,成为了称霸天下的霸主。
在秦国得以实现统一之后,其感受到了法家思想对于国家发展的巨大影响力,所以其并没有在国家稳定之后改用符合主流的、温和的“儒家思想”,而是继续以“法”来统治国家,将法律放到了一个更高的高度上,并且细化到了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法律完善当然是一件好事请,但是若是完善到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会触犯法律,那这种完善所带来的就未必都是积极的影响了。
2.秦朝刑法的特点
根据秦朝所制定的法律,可以从中总结出其刑法的几个特点。
首先最突出的特点便是“严刑峻法、以法为本”,秦朝所推崇的是法家思想,而“重刑”则是法家最基本的观念。所以在秦朝所留下来的那些史料当中,不仅可以发现,秦始皇将法律推崇到了一个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统治行为都完全依法办事,给予了法律极大的权威,并且还实施非常严酷的刑罚,将“重刑”贯彻到底,甚至超越了一般重刑的程度,制定了许多惨绝人寰的刑罚。
任何事请超越了原本的限度便会带来负面的影响,试图通过法律来对国家进行约束不是一个错误的思想,但是如此“重刑”却让百姓们承受了本不该承受的惩罚,违背了法律原本的作用。
此外,除了“重刑”这一特点外,秦朝的刑法还有一个十分明显的特点,那便是“法自君出”,这是什么意思呢?
也就是说,为了建立以秦始皇自己为中心的高度集权的统治,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之后,更改了法律的制式,将“命”改为了“制”,将“令”改为诏,这样的更改可不只是简单的名字上的变化,这代表着秦始皇把立法权牢牢的掌握在了自己的手中,他自己说的话便是法律,便是权威。
随后,在秦始皇一系列动作的加持之下,他又将司法权和行政权牢牢控制住,让自己成功成为了权力中心,成为了不容置疑的皇帝。
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汉朝
“重刑”和“法自君出”的思想奠定了秦朝刑法的基调,也让秦朝的百姓们因此而苦不堪言,过着如履薄冰的生活。最终,终于有人无法忍受,站出来揭竿起义,推翻了秦朝,将这个统一六国的传奇朝代埋没在了时代的洪流之下。
在秦朝覆灭之后,汉朝登上了历史舞台,并且展现出了与秦朝完全不同的统治方式,那便是崇尚儒家思想,遵从“无为”而治,并且在建立法律的时候将儒家文化融入其中,在刑法中深刻体现了“仁”、“礼”等思想的影响。
说起汉朝刑法中的“仁”,相信对历史有一定了解的人一定深有体会。这便是儒家思想对汉朝刑法影响的一种体现,而若是需要具体举例来证明汉朝刑法中的“仁”,那么毫无疑问,著名的“缇萦上书”是最好的例子。
“缇萦上书”讲述的是这样一个案例:在汉文帝时期,有人向朝廷告发一个地方小官贪污受贿,按理应当处以肉刑。可是这个小官的女儿缇萦却认为父亲是被冤枉的,不应当受到如此严重的惩罚。
于是她与自己的父亲一起来到了长安,并且上书汉文帝,称自己的父亲虽然是一个地方小官,却为人清廉正直,始终不敢忘记自己的职责,并且从来都欧没有做过对不起朝庭、对不起百姓的事请。
可朝廷却要将莫须有的罪名放在父亲身上,让他承受残酷的肉刑,给身体造成无法恢复的损伤。为了证明父亲是清白的,她愿意代替父亲为奴为婢,以求朝廷能够给父亲一条生路。
可以说,这封信能够呈到汉文帝的面前,本身就已经是一个奇迹了。毕竟缇萦既无官职也无权势,这封信写到最后石沉大海才是正常的结局。可是汉文帝不仅看到了,还真的当了一回事。
他对缇萦的孝心很是赞许,又感动于这种父女请分,所以在几番斟酌之下,他同意了缇萦的请求,免除了她父亲的肉刑。
汉文帝做到这一步还不够,他开始在这件事中反思,人们所犯下的罪过当真如此之大,需要用到肉刑这样严酷的刑罚吗?要知道,肉刑虽然不比直接砍头,但是其效果却是和砍头没有什么差别的。
于是,在一番反思之下,汉文帝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那便是废除肉刑。
这个决定绝对不是简简单单就能做出来的,在汉文帝之前,传统的五刑已经流传了许久,成为了根深帝固的刑罚,而在汉文帝之后,这种“根深帝固”才终于有所松动,让后来的君主们得以在此基础之上继续改革,最终废除了传统五刑,建立了全新的五刑体系。
仅仅从这一个案例当中,便可以看出儒家思想中的“仁”对汉朝的刑法影响有多大。如若将这件事放到秦朝,那么缇萦或许根本不可能有上书的机会,她的父亲更不可能因为这简单的 一封上书而免除刑罚。
而除了这个例子以外,汉朝重视儒家思想还能够从一个方面表现出来,那便是董仲舒所提出来的“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什么意思呢?其中的“春秋”指的是孔子所编撰的《春秋》一书,而“决狱”指的则是断案,也就是说,董仲舒提倡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请况下,以《春秋》,也就是儒家思想来对案件进行审判。
可以说,“春秋决狱”是儒家思想对刑法影响的一个巅峰,在“春秋决狱”之后,法律不再是唯一的一个断案标准,儒家思想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渊源。
三、秦汉两朝刑法的区别
在对秦朝和汉朝的刑法分别进行描述之后,可以很容易地发现两朝的刑法存在的巨大差异。
虽然说刑法对于这两个朝代而言,都是维护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的一种工具,但是在选择以什么样的刑法来维护皇权上,两个国家是截然不同的。
秦朝由于在坚持法家思想治理的过程中统一了六国,便在秦始皇称帝之后继续沿用了以“法”治国的思想,选择了用“重刑”来对国家进行治理,通过“严刑峻法”维护自己的统治。
汉朝却在经历过秦末时期的动荡之后,选择了在建国初期休养生息,不仅选择了黄老的“无为而治”,还用回了传统的儒家思想,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将其融入其中,使其刑法更为宽仁,体现出了“仁”、“礼”的特点。
由此可以看出,刑法的严苛程度,是秦朝与汉朝这两个国家刑法典最主要的区别。相较于秦朝刑法的严苛,汉朝放宽了许多,让刑法整体上更加平缓,也更加合理。
当然,作为相邻的两个时代,汉朝的刑法在整体上比秦朝是具有着一定的进步新的,其并没有将秦朝的刑法完全废除,只是剔除了其中一部分不合理的地方,建立了更加完善的体系,制定了更加经细的刑法条文,让刑法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步,也让后世得以在此基础之上继续进行改革,促进了刑法整体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云梦秦简研究》
2.《浅谈中国社会之“道德入法”》
3.《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
4.《中国法治与德治辨析——在传统与现代语境之间》
5.《试论秦汉之际的思想特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