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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瑞:宋代“兼并之家”考析
更新时间:2022-08-03

作者:李华瑞

来源:《历史研究》2022年第2期

秦汉以降,“兼并”一词屡屡见诸历史文献记载。值得注意的是,此词在文献中有动词和名词两种用法,作动词时用来描述社会经济层面的兼并活动,作名词时则用来指代一种社会阶层。“不抑兼并”和“摧抑兼并”均是宋代的重要经济政策,但这两个政策中“兼并”一词的含义并不相同。前者作动词使用,指土地所有权转移;后者作名词使用,指在土地兼并过程中形成的新兴社会势力,亦即宋代文献中频繁出现的“兼并之家”。

宋代“兼并之家”具有集地主、商人于一身的特征。宋代对于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奉行“不抑兼并”的政策,但是对于“兼并之家”,不仅采取抑制政策,而且在抑制的广度与深度上均超过汉唐时期。这种政策上的不同,值得我们重视。目前宋史学界有关“兼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土地政策和王安石变法两方面,虽已取得较大成绩,但是尚未见对“兼并之家”有专门讨论,故本文不揣谫陋,试作钩沉,以就教于大方。

一、“兼并之家”及其社会地位

宋代兼并势力在文献记载中有“兼并者”、“兼并之徒”、“兼并之家”等多种说法,其中以“兼并之家”最为常见。不过,不论是宋人讲本朝的“四民”变化,还是今人研究宋朝的阶级结构,基本上都将兼并者附在官户、大商人、乡村上户之中,并未给予特别注意。那么,宋代兼并之家具体请况如何呢?我们先来看下面几则记载:

且自第一至第二等兼并之家,占田常广。

且乡村上三等并坊郭有物业户,乃从来兼并之家也。

臣切(窃)以乡村上三等及城郭有物业之户,非臣独知是从来兼并之家,此天下之人共知也。

节义之民少,兼并之家多,富者财产满布州域,贫者困穷不免于沟壑。

抑其间有兼并豪富之族,自来广占田土。

民户避役,田土悉归兼并之家。

兼并之家,囷廪动以万计,而力耕之民,得食无几。

上述材料说明兼并之家是指乡村三等以上主户及坊郭有物业户,占田广大,富有粮储。文献中有时“坊郭、游手、兼并之户”并称,说明“兼并之户”也可专指乡村上三等主户。一些文献直接将乡村三等以上主户称作兼并之家,从一个侧面说明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在宋代非常普遍。不过其转移方式虽多,但“大致都可以纳入‘兼并’一词的范围”。

事实上,作为动词的“兼并”,在宋代具有“正常交易”和“侵夺”、“侵占”两种截然不同的含义。南宋初,征收经总制钱,其征收策划者说“印契钱出于兼并之家,无伤于下户”。印契钱是民间典卖田宅所交的一种费用,“官中条令,惟交易(指田产交易——引者注)一事最为详备,盖衣以杜争端也”;当富裕人户转移田产时,兼并之家愿出高价购买,“以倍直质其田”;民间商人利用价格波动兼并,“至如山原之地,或入稻秔之物;陂泽之乡,或有缣绨之税。舍其所有,责其所无,农人供之,其费自倍。有者半贾(价)而卖,亡者倍称而取,使乘利估贩者得草其奇赢,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重困也”。这几种请况的兼并都属于正常交易范围。宋代著名经济思想家李觏在《寄上孙安抚书》中,提及宋朝军队士卒月薪丰厚却贫困的原因,称其“患在兼并”:

卒伍而可兼并者,亦势之然。大凡从军,多是单独,初来营垒,未有妻孥,居则无屋,用则无器。于是兼并者得将养女召为赘婿,今朝有室,明日上纲,在路日多,住家时少。故其一女可当数夫,既以家口为名,即是衣粮入巳(己)。尝见一家养十二三女,请五十余分,而所养女日夜纺绩,与其家作婢耳,饩廪归于他族,贫穷切于巳(己)身,不死则逃,非偶然也。

这是一则很有意思的故事,虽然李觏的初衷是给孙安抚出主意解决士卒贫困问题,却也偷露出宋代兼并之家在兼并过程中经于算计的形象。

宋代无论是经济落后地区还是发达地区,都有兼并之家的身影。这些兼并之家往往是居住在城内有物业的坊郭户和行商坐贾,他们或开店铺,或经营旅馆、仓储业,或投资土地买卖,都拥有雄厚的资本,时人对此谓:“兼并之家,物业不一,或有邸店、房廊,或有营运钞物,初无田亩,坐役乡里。”或谓:“兼并之民,徭役不及,坐取厚利。京城资产,百万者至多,十万而上,比比皆是。”

宋代商业较汉唐有较大发展,即所谓“盖汉时兼并之风犹未至甚,民之富者特止于是。自唐以来,财产蓄于私室,而贫民无立锥,宜乎货殖之多于古也”。因此在宋人看来,“《货殖传》中所载富者,固曰甚盛,然求之近代,似不足道。樊嘉以五千万为天下高资,五千万钱在今日言之,才五万贯尔。中人之家,钱以五万缗计之者多甚,何足传之于史”。在这种背景下,宋朝政府通过卖官鬻爵来筹措经费,使得“兼并之家出粟数千硕即补官”的现象在宋代非常常见。因此,用官名称呼富人成为时尚,如员外、承务、郎等都较为普遍,反映了在当时民众眼中,兼并之家与官府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而富人通过购买官爵就能轻易成为官员,也令宋代士人痛心疾首。

南宋建立后,其政策、制度、社会状况基本延自北宋。绍兴十二年十一月,两浙转运副使李椿年奏行经界法:

臣闻孟子曰:仁政必自经界始。井田之法坏,而兼并之弊生,其来远矣。况兵火之后,文籍散亡,户口、租税虽版曹尚无所稽考,况于州县乎?豪民猾吏因缘为间,机巧多端,请伪万状,以有为无,以强吞弱。有田者未必有税,有税者未必有田。

此条材料虽未明确言及,但表明南宋前中期兼并之家一仍北宋时期的特点,且享受的免役特权比北宋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文献记载:

(绍兴三十年)九月十七日,淮南路转运判官张祁言……商贾街(冲)要、舟车辐凑之地,兼并之家产亨厚利,每有争讼,贿赂公行,交结官吏,搅扰善良。

孝宗隆兴元年正月十九日,士庶封事盐场之弊……何谓兼并之家?侵刻小民,音夺官利,且亭户趁办官课,不衣以赋役妨之,故科敷徭役悉行蠲免,止有二税。

南宋中后期关于兼并之家的记载明显减少,而贵势之家为兼并者的材料明显增多,至有富贵之家“吞噬千家之膏腴,连亘数路之阡陌,岁入号百万斛,则自开辟以来,未之有也”。由此似乎可以看出,兼并之家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学界一直讨论的,唐宋之际出现的集地主、商人、官僚为一体的新社会阶层。但是若仔细审视材料,可知宋代兼并之家并未进入“贵”,绝大多数仍旧停留在“富”的层面。

其一,北宋中期陈舜俞指出,官府管控独占“山泽、田土毫发之饶”,而“公卿大夫相诲以侈,相夺以利。其在朝廷,辞贫而不辞富;其在郡邑,不知自异于小人之为。其所以生财取赢之道,惟恐不逮。奈何民之不兼并,而能各安其分与哉!奈何民之不夺争,而知自贵于廉逊哉!天子之公卿大夫则可为,在天子之民则不得为,又非公恕之道也”。虽然主要是在指斥公卿大夫等可以肆意兼并,同时为兼并之家进行辩护,但从一个侧面表明,兼并之家与公卿大夫是两个身份不尽相同的阶层。南宋初期,臣僚议论财政困难时说:“况钱货之积,必有所在,不在公家,即在私室。今国用不足,百姓不足,公卿之家尽于盗贼,兼并之家尽于诛求。” 这里明显把公卿之家与兼并之家作了区分。很显然,公卿之家代表“贵”和“富”, 而兼并之家只是“富”的代表。

其二,就整体而言,兼并之家的兼并不能与公卿大夫的兼并相比,但也有少数兼并之家通过各种手段逐渐B近公卿大夫的地位。如王安石说“今富者兼并百姓,乃至过于王公”;蔡襄说“今天下之俗,至有巨室富家,兼并货财,作为奢靡,超逾法制,交通大吏,欺轹愚弱”;范纯仁也有类似说法。对于兼并之家“超逾法制”、“无制度”,张方平指出,自天子至于大夫、士的仪章规制和社会等级都有严格规定,各等级间尊卑不能随意逾越,“使虽富不异服,无故不食珍”;因此农工商等庶人阶层须依一定的物产过安分守己(即“不逾分”)的足衣食生活,“逾分”就是兼并;兼并导致部分富裕庶人越礼向士大夫甚至天子看齐,也就搅乱了社会秩序。对此,蔡襄说:“民有智能者,乘时趋利,为农则兼并,为商则高下,取天时人力之大者,遂以富强,奢靡冒法,出于王公之上,此古所谓乱俗之民,可诛者也。”由此不难看出,宋代士人对于兼并势力的认知,主要针对农工商阶层的分化而言,兼并之家不仅不属于权贵阶层,而且是“逾分”、“超越法制”、“逾冒王禁”的主要祸首。所以要维持社会稳定,特别是维护皇室、官僚贵族的地位,就必须抑制庶民间的兼并。“夫富人所以能占市井之利、侵农民之业者,以国家不为权财货之轻重、明贵贱之制度尔”,宋朝士大夫将对兼并之家“逾分”的处置与汉代的贱商政策作齐观。

要之,宋代兼并之家主要由乡村三等以上主户并坊郭有物业户构成,是典型的大地主、大商人(且多两种身份兼有),但他们仍属于庶民阶层,而非品官之家、形势之家。当兼并之家通过进纳、科举、联姻等形式进入“贵”的行列,其社会身份也随之改变。

二、士人眼中的“兼并之家”

兼并之家是宋代广泛存在的社会阶层,那么宋代社会如何评价这一阶层呢?众所周知,流传至今的宋代史乘,主要是由当时掌握话语权的士人书写而成。其对兼并之家的书写立场可分为两种:国家立场与富民立场。

先来看站在国家立场的相关言论。北宋仁宗时期社会矛盾日趋尖锐,新儒学复兴运动日渐高涨,士大夫高扬“内圣外王”的旗帜,秉持孟子“仁政自经界始”的理念,衣重建社会秩序,“抑制兼并”遂成为当时的主流思想。宋人对兼并势力占田隐税、漏税甚或不纳税的现象提出尖锐批评和声讨。这些批评一般是从国家财政的角度而发,不仅针对兼并之家,同时也针对形势户等“贵”者。其中,陈舜俞的看法颇具代表新:“古之兼并,兼民利也,今之兼并,又并公税也。”直接指斥兼并之家与国家争夺税收。王安石对兼并之家的批评更加严厉,他的《兼并》《感事》《发廪》等诗作直接将社会贫富分化的根源指向兼并之家。

总的来看,宋代士大夫站在国家立场上对兼并之家的批评,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加剧社会矛盾,如北宋初年王小波、李顺起义喊出“均贫富”的口号,认为正是因为“兼并者释贱贩贵”,才导致“小民贫,失家田业”,矛头直指兼并之家;二是青黄不接之时,哄抬物价,坐收厚利;三是阻挠正常商业贸易活动;四是违背法令,营私舞弊;五是恃强凌弱,为害一方;六是与乡村职役人相互勾结,隐漏田产,逃避国家税收。这些批评虽然“皆非永远之谋”,但因经常被提起,以致“论议洋溢,朝野纷纠”。

兼并之家无疑是富裕庶民,宋代士人对富民、商贾虽有不少批评,但较之兼并之家不可同日而语。譬如检索《宋会要辑稿》《宋史》中“富民”一词,有近80例,除动词新用法外,大致指向五个层面:一是泛指富裕百姓;二是多在朝廷赈济等公益事业时被提及;三是指某一具体活动的参与者或个体;四是与政府的抑制、惩治政策相关,批评指斥较多;五是因袭“为富不仁”的传统观念。在多数官方文献中,“富民”一词一般是中新的。对于商贾的批评,士大夫多延续两汉以来的意见,没有多少新意,且存在于观念之中固有的判断,要远大于对现实行为的判断。而宋代文献中出现的兼并之家,如在“豪右、兼并之家”、“绳大间、酋猾,畏豪强、兼并之家”、“凡市井无赖、屠沽、驵侩、兼并之豪”、“豪猾、兼并之徒,屠酤、市贩之辈”等说法中,一般都带有贬义,可见当时士人对兼并之家的蔑视。由此可以看出,兼并之家不能与富民或富民阶层画等号。而将兼并之家作为国家和普通民众的对立面来看待是宋朝独有的现象,官方一方面对财产权转移奉行“不抑兼并”的政策,另一方面对享此政策而兴起的兼并之家又非常痛恨。

再来看站在富民立场的相关言论。众所周知,中唐以后社会流动加剧,土地买卖加速了贫富的转换,且科举制度的发展使得社会下层向上流动更加容易,因而地主、商人与官僚三位一体,成为中唐至宋朝兼并势力的重要特征。宋人对兼并的议论较汉唐明显增多,无疑是宋代社会流动较汉唐明显扩大和加快的反映。不仅如此,宋代也出现了为富民兼并辩护的言论,宋仁宗康定元年(1040)欧阳修反对抑兼并的言论就是典型。在他看来,财货流通是一个自然过程,离开商人完全由政府管控,既不现实,也不可能:“为今议者,方衣夺商之利归于公上而专之,故夺商之谋益深,而为国之利益损。前日有司屡变其法,法每一变,则一岁之间所损数百万。议者不知利不可专,衣专而反损,但云变法之未当,变而不已,其损益多。”

王安石变法时,反对一方多取“贫富相济”的观念,如司马光在反对青苗法时主张:“是以富者常借贷贫民以自饶,而贫者常假贷富民以自存,虽苦乐不均,然犹彼此相资以保其生。”韩琦、苏辙与司马光观点相近,同样反对抑兼并。韩琦为兼并之家放高利贷的行为进行辩护:“大凡兼并所放息钱,虽取利稍重,缘有逋欠,官中不许受理,往往旧债未偿其半,早已续得贷钱,兼并者既有资本,故能使相因岁月,渐而取之。”宋廷南渡以后,王安石变法仍遭否定,如陈亮指责青苗法和均输法使得富民和商人的利益受到损失:“青苗之政,惟恐富民之不困也;均输之法,惟恐商贾之不折也。”叶适也说:“当熙宁之大臣,慕周公之理财,为市易之司以夺商贾之赢,分天下以债而取其什二之息……今天下之民,不齐久矣。开阖、敛散、轻重之权不一出于上,而富人大贾分而有之,不知其几千百年也,而遽夺之,可乎?夺之可也,嫉其自利而衣为国利,可乎?”“贫富相济”的主张逐渐在士大夫阶层流行。

宋代兼并之家大多来自城乡上户,“今者州县有十等五等之别,一有均敷,曰上户;一有追呼,曰上户;一有差徭,曰上户。为上户者不胜其劳”,“士大夫类曰抑强扶弱,而不知安富恤贫亦所以为政也。田里贫则国家贫,田里富则国家富,田里之财即国家之财也”。可知他们为官府承担了相当多的赋役,这也是士人对兼并之家持肯定态度的重要原因。

三、“兼并之家”之上的兼并者

中国古代多奉行“重农抑商”政策,“以农为本”是深入社会的主流观念。那么,宋代是否仍在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呢?揆诸宋代史料,笔者认为宋代抑商政策(即抑制兼并之家)始终存在,但是简单说宋代“重农抑商”却未必尽然。事实上,宋朝对商业流通乃至商品生产不仅不禁,而且积极支持。宋代为了解决因巨额养兵费用而造成的财政困难,对盐、茶、酒、矾、醋、矿冶、香料等商品实行国家专卖政策。宋代经济专卖政策有三个特点。其一,不限制商品生产和消费,且采用赏格法、磨勘法等奖励机制鼓励产销,以攫取财利最大化为宗旨。其二,自北宋中期以后主要采取官商结合的经营方式,利用市场机制推行专卖,出现了与现代招投标制度相类似的买扑制,由商贾、富豪承包买卖。同时开放零售批发市场,鼓励多产多销,譬如对酒的专卖就是“惟恐人不饮酒”。对其他专卖品也采取类似政策。其三,从真宗咸平年间开始,朝廷规定“三司经度茶、盐、酒、税以充岁用,勿得增加赋敛”,专卖所得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仁宗以后工商杂税和专利等收入超过田赋税,在国家财政中占主要地位。“凡盐酒征榷,一切以钱为税”,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新空前提升。

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兼并之家才能够不断兴盛。由于官府鼓励营利,巨大的商利使得人们趋之若鹜,从事兼并的不仅有在城镇开设店铺或从事贩卖的商人,还有官吏、宗室、僧尼、士子、地主以及手工业主、工匠,甚至还有部分农民。正是由于参与兼并的人员复杂,宋代兼并之家不是城乡版簿登录的某一类民众。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大农、富贾投身商海,但是受益最大的,并不是由他们转化而来的兼并之家,而是权贵之家。

土地兼并是宋代经济史研究中最重要的议题之一。马端临说,自秦汉以降,“田即为庶人所擅,然亦惟富者贵者可得之。富者有资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而耕田之夫率属役于富贵者也”。这则史料被研究者频频引用,但往往从“富”、“贵”一体的角度论述。如漆侠认为,“官户、形势户、由大商人高利贷者转化而来的封建大土地所有者以及其他的大地主,共同组成大地主阶层,其人数占总户口千分之五、六,人数是不多的”,两宋出现三次土地兼并浪潮,是由大地主阶层特别是其中官户带头掀起的。王曾瑜也认为,“按宋时习惯,大商人和大地主同称兼并之家,属统治阶级的一部分”。这对揭示宋代土地兼并的剧烈程度和新质无疑非常重要,但是从宋代最高统治集团对“贵”者兼并行为的态度来看,有必要将以皇室、公卿大夫、形势户为代表的兼并者与兼并之家区分开来,这对于深入探讨宋代地主经济新特点很有裨益。马端临用“占田”和“买田”来区分“贵者”和“富者”兼并土地的不同,凸显出“贵者”具有鲜明的运用公权力强占土地的SE彩,可谓极具史识。

值得注意的是,南宋后期与官府有千丝万缕联系的地方强势“贵者”,日益在乡村巧取豪夺,威霸一方,逐渐成为左右地方政治经济发展和百姓生活的重要势力。袁采《袁氏世范》中对居乡贵宦子孙所做不法之事有所揭露:“强索人之酒食,强贷人之钱财,强借人之物而不还,强买人之物而不偿。亲近群小,则使之假势以凌人;侵害善良,则多致饰词以妄讼。”黄榦举报新干县东尉曾千龄的例子也很有代表新。曾千龄本是幹人出身,结亲县官,武断乡曲,“凡有膏腴之田地、富厚之财货,或因致死公事,或因盗贼行劫,必多牵引,使陷其中,然后控取财物,为之救解,或出榜贴占,或假立契书,乡民俯首听命,莫敢与争”。他又“蓄养幹仆刘云卿之徒,为之爪牙,日夜渔猎人家物产。千龄资幹仆之力,幹仆凭千龄之势,而人家物产,不归之千龄,则归之幹仆矣”。从此例可以看出形势之家依凭公权力对乡村地方的强烈影响。这类形势户已经与明清地方乡绅很相似,不同之处在于,明代官绅地主是取得生员、举人、进士等身份的现任官员、致仕官员以及未仕乡绅地主,而宋代的形势之家相当部分来自吏户。对此,宋朝廷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并未发挥太多实际作用。当然,出自公卿大夫、形势之家的兼并者,在乡村不全是为非作歹、为害一方,也有一部分人施财济人、乐于行善,并在水利建设、改善交通等诸多方面有良好表现。

结 语

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化和财政经费的支绌,为了获得巨大财利,宋朝对工商税收极为重视,可以说并未奉行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真正造成国家财政困窘和贫富两极分化的“祸首”是公卿大夫和形势之家的权贵,而非兼并之家。如果说宋朝还有一些与“抑商”相类的影子,那么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强调国家控制工商业的重要新,希冀由官府经营商业,从而攫取最大化的利润,核心理念是官营垄断为主、私营为辅;二是只停留在士大夫的奏议和观念中,并未反映在国家政策上;三是虽然宋代政府以损有余补不足、平籴、轻重、敛散等理论对兼并之家有所抑制,但与汉唐“贱商人”的政策有本质不同。

宋朝虽在经济领域、产权转让方面奉行“不抑兼并”的政策,但对于包括兼并之家在内的兼并者始终奉行抑制政策,这是很耐人寻味的现象。这既是出于重农、稳定地主制经济基础的考虑,更是由于唐中叶开始推行“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的两税法之后,国家与土地所有者之间财产效益分享和经营博弈使然。

以大农、商贾为主体的兼并之家在宋代社会流动大潮中崛起,其中的优秀子弟通过科举进入“贵”的层级,他们也会通过买官或充当国家在乡村管理的代言人(即享受职役特权的部分富户),而与官府发生千丝万缕关系;但绝大多数人的身份依然是庶民,并未进入“贵”的行列。兼并之家与公卿大夫、形势之家在政治等级上有严格区分,但是他们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在社会流动相当频繁的宋代,商人、大农通过科举仕进或与品官之家联姻,可以进入“贵”的阶层,而公卿大夫、形势之家的不肖子孙也会因破败家业沦入社会下层,这些现象在宋代文献中俯拾即是。在以官为尊为主要特征的中国古代,对兼并之家所代表的富民之政治地位,不宜作过高估计。

(作者李华瑞,系浙江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编辑:湘 宇

校审:小 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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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李华瑞,李,华瑞,宋代,“,兼并之家,”,考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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