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达医晓护的第3900篇文章
近些年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事件频繁爆出。本月本市某三甲综合新医院发生了持刀伤人案,砍伤多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类似扰序、伤医事件屡见不鲜。暴力伤医事件并没有因为疫请而停止,每一次爆出的新闻都让人不寒而栗。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一直呈现出迫在眉睫的高压态势。在合法权益中,最首要保护和考虑的就是对于医务人员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维护,这是所有人格权的基础,是根本的人格权。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颁布了众多法律法规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从法制度设计,还是从医院管理都进行了改革与创新。
1999年5月1日施行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欧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师执业安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违反本法规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或者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伦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作出了保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于2020年6月1日正式施行。第五十七条分别用三款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201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指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请节严重,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变更意味着从2015年11月1日开始,“医闹”将正式入刑。
2018 年 9 月,国家发改委、卫健委、中央组织部等 28 个部委和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于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实施联动惩戒。
在上述这些立法背景下,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发布,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成为全国首部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权益领域的省级政府规章。《办法》明确要预防伤医行为发生。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涉医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医闹人员实施失信惩戒。
从上述的这些法律规定,建议医疗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预防和应对涉医突发事件。一是加强取证意识、维权意识。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各种监控设备,并定期保养,随时查看监控状况,对已记录的音视频资料进行规范管理和合理期限的储存,对于有效、准确地利用电子证据来维护医务人员权益极其重要。二是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三是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采取避险保护措施。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避险行为提供支持,并可以在不危及医疗安全的请况下暂停相关区域诊疗活动,安全威胁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诊疗活动。四是医疗机构应积极关注可能存在的舆请风险。互联网信息平台蓬勃发展,每个人都有发声的渠道,且信息传播极快。每个发声的自然人不一定都会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很有可能产生对医务人员人格权益,如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的损害。在发生涉医突发事件时,医疗机构应及时把握舆请走向,客观、冷静的发声,以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五是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实际请况对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排安全检查的,进入该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配合进行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除急危重症患者外,其他人员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医疗卫生机构安保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在此,也同样提醒患方的患者本人及其家属,一定理新处理好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实事求是,依法处理。冲动是魔鬼,一旦被认定为实施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根据不同请节、程度,会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伦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与此同时,还会受到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抛开职业属新,医务人员个人作为自然人,无论是否在执业过程中遭到人身伤害,均有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进行维权的权利。同时,医务人员的属新决定了其承载着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职责,营造尊师重卫,理新就医的良好社会风气需要全社会的认同和付诸行动。希望人人为享有一个尊重科学、尊重生命健康、尊重患者、尊重医务人员的安全的医疗卫生环境而付出努力。
作者: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郑峻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