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北京青年报的消息:
近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大胆突破,规定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
这样的信息,无疑是一声炸雷。曾经,多少病人求离开而不得;曾经,多少亲人不忍拔管;曾经,多少医护人员明知没有希望还要继续救治。
有了这些的立法,可以说,所有人都解TUO了。
亲身经历:
前几年,W医生的一位亲人突然进了重症监护室。在监护室里,他问醒过来的母亲:你真的想放弃吗?
因为,偶尔醒过来的表达中,他感觉母亲想放弃。
虽然他的母亲无法说话,但坚决的眼神和猛烈摇晃的头部,显然在强烈抗议这种治疗。他已经感觉到了,这种所谓的治疗其实是一种折磨。
到了这种地步,人人都倍感珍惜的生命,居然成了毫不留恋的东西。
由此,我们真的应该反思我们的医疗了:让病人活下去的目的是什么?
是证明我们的医疗技术有效?
是让平时不关心老人的家属有一个救赎的机会?
是让病人重获新生、迎来美好生活?
作为医生,我们很清楚地知道:一旦到了延续生命的阶段,理论上是不可能再让生活质量回到健康人的水平的。
即便奇迹出现、病人恢复了意识,病人真的幸福吗?幸福的是周围的人吧!
最后,我们要对这样的立法点一个大大的赞!
有了这些的开始,更希望将这样的立法延伸到医疗中:假设在治疗活动中可能会发生病人突然无法表达以后治疗决策的时候,就可以在治疗之前决定自己以后将接受哪种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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