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时报 王楠
6月27日,湖北省政府网站发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显示,2022年底前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
2021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普通门诊保障也被提上了日程。据健康时报不完全梳理,10余省(市、区)的部分地区已落地实施或出台具体细则及执行时间。
患者在医院门诊大厅等待取要。曹子豪摄天津:7月1日实施,门诊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9000元
6月27日,在天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关于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上,天津市医保局副局长高连欢介绍,自7月1日起,将职工医保门(急)诊最高支付限额,由改革前的7500元提高到9000元。动态调整门(急)诊起付标准。主要是对职工医保起付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所公布的职工年均工资的1%确定,并适度向退休人员倾斜。
发布会现场图湖北:2022年底前实施
6月27日,湖北省政府网站发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显示,2022年底前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河南:7月1日实施
6月22日,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河南省省直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细则》指出,7月1日起,省直职工医保实行门诊共济,一个参保年度内,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为1800元/人、退休人员为2300元/人。2022年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减半。
此外,驻马店、濮阳、许昌和南阳等地也公布细则,7月1日以后,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在职职工一年最多报销1500元,退休职工一年最多报销2000元。
山东烟台:7月1日实施
6月24日,山东省烟台市政府官网发布公共,自7月1日起,烟台市将启动实施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最高报销限额为1800元,2022年为900元。
安徽:7月1日起实施
4月10日,安徽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等联合出台了《安徽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单参保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以及在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要店门诊处方外配购要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资金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8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费用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2000元。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重庆:2023年底前实施
2月8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按照《意见》,到2023年底,重庆市将全面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共济保障制度,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福建漳州:2022年1月1日实施
1月27日,漳州市政府网站公布《漳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显示,普通门诊费用报销从仅限基层公立医疗机构扩大为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报销限额由500元提高至1.8万元,起付标准700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2022年1月1日实施
2021年12月30日,海南省医保局等机构联合发布《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共济保障管理办法(试行)》。根据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普通门诊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分为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两类,在职人员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报销1500元,退休人员年度最高报销2000元。
西藏:2022年1月1日实施
2021年12月2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从2022年1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参保人员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甘肃:2023年1月实施
2021年12月2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甘肃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新增普通门诊保障。《实施办法》提出,在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新病、特殊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原则上起付标准按照不高于300元、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不高于2500元确定。要求各地2022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细则,2023年1月启动实施。
青海: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2021年11月4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青海省的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报销范围,不设门诊费用报销起付线,报销上限全省按照统一标准执行。按照“待遇和缴费挂钩”的原则,参保职工年最高报销限额设500元、1200元、2000元3个档给予分类保障,于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