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医院的诊疗过程、患者的实际病请和司法鉴定意见,酌定县医院对患者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患者98万余元。
医、患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其中县医院认为,1、一审存在程序违法,患者系一级伤残的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并没有提供患者通过特别程序确认谁为指定监护人,其代理人是否有权代理患者。2、一审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机构作为经治医院与鉴定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不主动回避,作出的鉴定意见不符合相关规定。
二审法院经对患者实际状况现场调查查明,患者虽然不能明确用语言进行表达,但能正确理解所提问题,能根据指令做一些简单动作,表示委托本案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鉴定中心在鉴定前充分向双方进行了告知,各方均表示不要求回避,故县医院主张程序违法的理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门诊心电图的保管问题是医患双方争议焦点之一,即患者由门诊治疗转为住院治疗之后,门诊的心电图该由哪方保管。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一般先由患方承担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证据。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新较强,审判实践中患方一般通过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方式来完成举证责任。在鉴定过程中,患者的病历资料是认定医方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新证据,因此病历由哪方进行保管对于双方的举证责任及医方过错的认定尤为重要。
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如果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而住院病历必须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患者如需获取病历资料,可以要求医疗机构予以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