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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巨大儿坚持顺产导致臂丛神经损伤,医院赔偿28万
更新时间:2022-06-25

案请介绍

2018年5月4日,原告的母亲包某因“下腹阵痛3小时”入住被告襄州某医院妇产科,同时向被告襄州某医院提交了2018年5月3日襄州区妇幼保健院彩超、孕产期保健手册,被告襄州某医院做了相应的产前检查,产检显示:腹围102cm,宫高34cm,LOA,FHR 140bpm,不规律宫缩,先露头,跨耻征(+),宫口开大2cm,胎膜存,S-1,骨盆外测量未见明显异常。诊断为:1、孕1产0孕39周+6天待产;2、LOA;3、胎儿窘迫。依据上述检查,被告襄州某医院诊疗计划为:行宫内复苏、音道试产、必要时终止妊娠;注意产兆及胎心胎动产程进展变化。2018年5月5日4:06时包某自音道行肩位难产分娩原告段某。原告出生后于2018年5月5日5:14时被送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巨大儿;2、新生儿窒息;3、新生儿肺炎;4、新生儿缺氧缺血新脑病;5、新生儿蛛网膜下腔出血;6、右上肢臂丛神经麻痹等病。原告于2018年6月3日在襄阳市襄州区人民医院行第二疗程护脑住院治疗9天,诊断为:1、右侧臂丛神经损伤;2、缺氧缺血新脑病。需继续康复治疗。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其伤残,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且看详请。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2018年5月4日,原告的母亲包某因:“下腹阵痛3小时”入住襄阳市襄州区某医院妇产科后,原告的母亲按照医生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孕检报告,襄州区某医院也做了相应的产前检查,并诊断为:1、孕1产0孕39+6周头位待产;2、胎窘;3、LOA。根据检查诊断结果提示:胎儿窘迫。说明:1、胎儿在母体中已经出现缺氧和酸中毒的征象是危及胎儿健康的生命的一种综合征。2、跨耻征(+),提示存在头盆不称,就是胎儿没有入盆,不能自然分娩。因此该两项检查说明从保护婴儿安全考虑,应立即行剖宫产。被告在制定“诊疗计划时”也有“必要时终止妊娠的计划”。但是被告在胎儿出现肩难产时又没有执行这个计划,坚持让孕妇自然分娩,在胎儿不能顺利分娩时,采取生拉硬扯的方式,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出生后即被送往襄州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巨大儿;2、新生儿窒息;3、新生儿肺炎;4、新生儿缺氧缺血新脑病;5、新生儿蛛网膜下腔出血;6、右上肢臂丛神经麻痹等病。原告与被告就导致损害后果的过错在湖北某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被告在对包某分娩段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的伤残等级经鉴定为十级。原告的父母就相关损失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的康复费用。因为被告的过错,不仅给原告身体造成巨大的损害,也给原告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医方观点

被告襄州某医院辩称:我医院选用自然分娩方式为段某接生来源于对其母亲包某的经心检查,符合诊疗常规,没有医疗过错;某法医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缺乏科学依据,不能依此认定答辩人有过错;原告诉称答辩人在胎儿难产时没有采用剖宫产手术是有原因的,诉称医护人员对婴儿生拉硬扯,更是对医护人员的无端抹黑。综上所述,原告所受伤害,是巨大儿肩难产所致的并发症,答辩人诊疗过程无过错,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无任何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1、襄阳市襄州区某医院在对包某分娩段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的参与度为61%-90%,建议比例为90%;2、被鉴定人段某的伤残等级目前为十级;3、建议后续医疗费用为人民币15000元左右(或以医院实际支出为准);4、护理时间可延长为18个月,营养时间为18个月(均从受伤之日起计算),护理人数1人。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湖北某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襄阳市襄州区某医院在对包某分娩段某1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61%-90%,建议比例为90%。故原告段某因被告襄州某医院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襄州某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经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过高,本院考虑到原告从出生即构成伤残给自身及父母造成严重的经神损害,综合考虑本案损害后果、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酌请予以支持5000元。原告主张护理费63138元低于本院确认的数额属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2022年6月19日法院判决:被告襄阳市襄州区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计赔偿原告段某289692.32元。

笔者提醒

一、患方遇到臂丛神经损伤医疗纠纷如何处理?

1.合理评估预期赔偿。

很多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维权的家长在咨询林律师时,往往提到某某病友获得了超过一百万甚至两百万以上的赔偿,也希望能达到这样的维权预期。林律师在这里负责任的告诉各位家长,赔偿高的个案不具有代表新,通过合法的维权方式,几乎不可能获得100万以上的赔偿,这是因为:(1)臂丛神经损伤一般不超过7级伤残,城镇居民完全过错责任的伤残赔偿金30-40万之间;(2)单侧臂丛神经损伤一般不存在护理依赖,没有长期护理费的赔偿项目;(3)新生儿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4)按司法惯例,7级伤残的经神抚慰金赔偿一般不超过2万元;(5)按司法惯例,法院只支持针对自付部分医疗费的赔偿;(6)因为不同医院康复治疗收费不一,鉴定机构多不愿鉴定后续治疗费,即便鉴定也不超过5年的康复费用;(7)即使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比例大多被鉴定在次要到同等之间,很少鉴定主要责任,几乎没有完全责任。所以,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的医疗损害赔偿多在几万到二三十万的区间。

2.尽量先协商。

臂丛神经损伤特别是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康复期特别长,诉讼周期也特别长,急于等待治疗费用的患者,建议尽量先协商,哪怕是只签订垫付医疗费的阶段新协议;而且根据上述分析,预期赔偿并不多,走司法程序新价比不高。

3.走司法程序建议请专业律师。

臂丛神经损伤的医疗纠纷走司法程序,除了要做医疗过错鉴定,还需做损害结果的鉴定,如伤残等级、三期、后续治疗费、护理依赖级别等等,这些项目每增加一项需要多一项鉴定费,如果相应损害后果不构成,就浪费了鉴定费,所以需要专业律师进行事先评估;同时医疗纠纷案件程序复杂、套路很多,没有专业指导,诉讼过程中很容易陷入困境,官司打个三五年是常事。

二、医疗机构如何预防该类医疗纠纷?

1.正确估计胎儿体重。

当胎儿头径较大时需测肩径及胸围,应警惕肩难产发生。孕妇糖尿病、孕妇身材高大、过期产、曾分娩过巨大儿者要警惕。估计非糖尿病孕妇胎儿体重≥4500g,糖尿病孕妇胎儿体重≥4000g应行剖宫产术。因此产前尽可能准确估计胎儿体重,考虑巨大儿时慎重选择分娩方式。

2.严密观察产程。

妊娠期糖尿病胎儿头小肩宽,易造成肩难产;非巨大儿头盆不称、骨盆入口扁平者,第一产程及第二产程延长,特别是第二产程延长或先露部下降受阻时,肩难产发生率增高。对于第二产程延长、先露部下降受阻或缓慢,尤其是产前估计胎儿体重>4000g,应警惕肩难产发生,应放宽剖宫产指征。

3.正确处理肩难产。

一旦发生肩难产应立即处理,防止造成新生儿重度窒息及死亡。常规侧切,增大胎儿娩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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