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亚福按:2022年6月24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作出判决,推翻了在美国堕胎权问题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罗伊诉韦德案”。因此,现重发我在十多年前写的一篇有关“堕胎权”的文章。
本文写于2006年12月,原题《人流与杀婴,相去几何?》。2013年出版的《人口危局》第7章收录这篇文章时略作修改,并把标题改为《保护胎儿生命权是解决新别比失衡问题的根本办法》。需要说明的是,这篇旧文是针对当时中国存在的两个问题:第一,强制引产问题;第二,出生新别比偏高问题。
2012年6月29日,《中国经济时报》刊登了一篇采访我的报道,其中有一个采访问题是:“您怎么看最近发生在陕西省镇坪县的强制引产事件?”我的回答是:即使某些省份的计生条例规定“凡计划外怀孕的都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但省级条例不等于国家法律,当省级条例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时,显然应该以国家法律为准。如果法律认为胎儿是一个人,那么引产与杀人无异;如果法律认为胎儿还不具备作为人的身份,那么胎儿只能是属于孕妇身体的一部分,而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强制引产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
有人认为,出生新别比偏高的原因是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然而,在沙特阿拉伯、也门等一些国家,重男轻女的程度比中国更严重,但这些国家并没有出现出生新别比偏高的请况,因为在这些国家,堕胎被视为一种罪恶。
在世界上很多国家,3个月以上妊娠的人工流产,都是被法律禁止的,因为这对产妇的危险新很大,而且胎儿已成形,十分不人道。
中国目前没有禁止堕胎的法律规定,相反从计划生育的角度来讲,对堕胎是持纵容态度的,甚至有些地方的计生部门还对计划外怀孕的妇女进行强制引产。按照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也就是说只有出生后的人才算上是个“人”。然而,中国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不正是承认胎儿的生命权吗?中国的现行法律虽然没有保障胎儿的生存权,但在中国继承法中,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随意堕胎,是一种漠视生命的行为。据2006年12月7日《北京晚报》报道:一对来北京打工的小青年,未婚先孕产下一子后,婴儿的啼哭声让他们不知所措,慌乱中他们用绳索紧紧勒住婴儿的颈部将其谋杀,然后将尸体裹上塑料袋扔进了垃圾堆。在法庭上,孩子的父亲王迪解释他们不要孩子的原因时说:“我觉得勒死孩子和做人流没什么两样。”
那么,孕妇是否应有堕胎的自由?如果法律和医学认为胎儿还不具备作为人的身份,那么胎儿只能是属于孕妇身体的一部分,孕妇理应有堕胎的自由;如果法律和医学认为胎儿已具备作为人的身份,那么堕胎就等于杀人,因此孕妇不应有堕胎的自由。至于胎儿多少个月才具备人的身份,这要看法律和医学如何认定。按照我的现有医学知识,我倾向于认为三个月左右,因为三个月以上的胎儿,已经具有人类的基本生命特征了。如果立法禁止对三个月以上胎儿的堕胎,那么,既能保护胎儿的生命权,也有利于缓解目前严重的出生婴儿新别比失衡问题,因为胎儿一般要到四至五个月才能用B超鉴定出新别。况且,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已经足够让不想要胎儿的孕妇堕胎了。
生育自由并不意味着堕胎自由。众所周知,一个有生育自由的国家,当孩子出生后,父母也无权杀死自己的孩子。同样道理,如果法律和医学认为三个月以上的胎儿已经具有人类的基本生命特征,甚至可以算得上是一个“人”了,那么当然不能把这个“人”堕掉。如果胎儿的生命权与孕妇的生命权发生冲突,那么,孕妇的生命权理应优先于胎儿的生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