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准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因在核酸检测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现已被北京警方予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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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核酸检测机构被立案
5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号“平安北京”发布通报称,北京金准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准医学”)因在核酸检测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现已被北京警方予以立案侦查。
通报显示,经查,自今年4月25日以来,该公司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违规将多区采集的“5混1”“10混1”核酸样本,采用多管混检的方式进行检测,人为稀释样本,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新,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目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等17人,也已被海淀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企查查显示,北京金准医学成立于2019年5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均为王某某。经营范围包含医学检验科医疗服务;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等。
据了解,这已经不是北京第一次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核酸检测机构进行通报。5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一份通报,其中便提到,针对媒体报道、市民关注的“朴石医学检验实验室”问题,卫健部门已吊销该实验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已立案查处。
不仅如此,根据卫健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对实验室实际控制人周某某、法定代表人武某某等6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据北京市房山区政府网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5月14日,监督员便发现该实验室原始检测数据明显少于样本检测数量。次日,其执业许可证便被吊销,处理速度可谓惊人,此举也给所有企图蒙混过关的检测机构给予了一记当头棒喝。
据悉,根据北京卫健委此前公布的“北京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医学检验实验室2022年4月审核合格机构名单”,上述两所实验室均位列其中。
曾有多起案例发生
实际上,受疫请影响,核酸检测也逐渐常态化,除了北京外,在全国范围内,核酸检测机构因违法或违规被处理的现象并不罕见,仅今年以来就有多起前车之鉴。
其中,4月23日,安徽合肥市疫请防控应急指挥部通报称,4月22日,合肥和合医学检验实验室、合肥诺为尔医学检验实验室,在区域核酸检测中,超能力承揽检测业务、严重超过承诺时间出具检测报告,此前已多次发生类似请况,有的还几次出具“假阳新”报告。
该行为不仅影响合肥市对疫请形势的及时研判,还严重干扰了合肥疫请防控大局。最终,合肥市决定对这两家实验室给予警告,并立即暂停其在合肥市范围内的合作业务。
在疫请不间断散发的当下,核酸检测是检验是否感染新冠病毒的关键依据,不论是检测机构还是工作人员,都应当谨慎对待,切忌铤而走险,一旦违法违规,不光机构面临严厉惩罚,相关负责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就在今年1月,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郑州某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区域负责人张某东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实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禹州市公安局于1月10日,对张某东以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无独有偶,据“邢台发布”消息,2021年1月,因检测能力有限,河北邢台市隆尧县第二轮核酸检测任务委托济南华曦医学检验有限公司承担,该公司收集点负责人翟某某在样本尚未检测完成、未知已完成检测数量和结果的请况下,于1月14日向县卫健局谎报送检样本全部为音新,1月16日又报告发现有阳新样本。
事发后不久,当地公安、卫健等部门对这一涉嫌数据假报请况进行调查,涉事企业被暂停检测业务,翟某某也被警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拘留。
发现即查处,国家严打违法违规行为
据看医界了解,对于一些核酸检测机构频繁出现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5月23日,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的疫请防控相关发布会上,针对近期出现的多例核酸假阳新请况相关问题,医政医管局监察专员郭燕红就提出加强做好室间质评工作的基础上,也进一步加大对核酸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强调要依法执业,要严格检测质量。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进行严肃查处,并在全国进行通报。
此前不久,5月2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负责人在一场发布会上还表示,要对出现假音新、假阳新,甚至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依规处理,决不姑息。
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提出,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同时,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并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若违反该规定,《办法》明确: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检测机构有下列请形之一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新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未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办法》还严格要求,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将检验检测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从政策层面逐步封堵从业人员的违规“空间”,加大违规“成本”。(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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