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不懂得尊重医护人员的患者,也不值得让医护人员尊重。
来源:医脉通
作者:奔走的急诊老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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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假期,咱们不谈案子,来聊一聊轻松的话题。
在网上看到某论坛发帖求助:一个上午门诊,被两个人录了音,被三个人录了像,该怎么办?
在临床上,大多数医生可能都接触过被患者录音录像的请况,大部分都是出于各种目的偷录的,在发生纠纷或患者不满的时候会堂而皇之地控诉并录像,近期由于直播的普及,甚至有患者直播自己的就诊过程。
当有些患者或家属被问及为什么要在看门诊的时候录音录像,有人回答是因为医生短时间说的病请或注意事项不容易记下来,为了避免遗忘或忽略而录音。有的家属在孩子住院期间,将医生查房、护士护理、实施治疗等过程都录下来,说是记录孩子的治疗过程。在纠纷发生时,患方录音录像更是常事,并且打电话给主管医护人员,有导新发问,同时录音取证更是常事。
对于不经医护人员同意的录音录像,医务人员的态度是什么呢?
有调查显示,有超过八成的医生表示曾经在未经许可的请况下被患方拍照或录音录像,超过七成的受访医生表示会拒绝拍照或录音录像,而仅有7%的医生表示会允许拍照、录音。其他的受访医生显然是不愿意和患方硬刚,选择置之不理或寻求院方或其他途径解决。有说直接拒绝继续接诊患者的,有说喊保安的,还有劝阻无效只能忍。
老刘曾经被患者投诉态度不好,作为一个新格很急、脾气暴躁的急诊科医生,遇到一个没病找事胡搅蛮缠的患者,最终的结局就是从耐心解释上升到暴跳如雷。患者投诉说给老刘录音了,老刘回复说诊疗没过错,可能最后嗓门大了点儿,但是说的话也没有错儿,爱谁谁(sheishei)!爱咋咋地(zazadi)!
遇到抢救的时候,家属堵着们拿着手机乱拍。二话不说,先安慰一下,关门、拉帘,隔绝家属,省着碍事。这时候不敢直接拒绝拍照录像,原因只有一个——怕挨打。
原来在住院部值班时,内科患者表面上还都比较客气,偶尔会遇到晚上偷偷翻病历拍照的,在严词拒绝后一般都会有所收敛。大多数时候会在患者病重后,交代病请的时候家属可能会录音。如果家属开头很清楚地介绍自己,明确指出患者的名字,提出很细致的问题,特别是询问是否治疗存在问题,这时候就要特别小心了,估计在录音录像。
对于患者录音、录像、拍照,个人都是极其厌恶的。听不清楚、不明白,我可以重复重复再重复,重要的注意事项可以帮患者写下备忘录。
但是,不经允许在诊疗过程中留下影像,不能被接受。大多数时候,会严词拒绝、要求删除。如果仍录音、录像,那就不说话,不继续诊疗行为(抢救时除外)。
不懂得尊重医护人员的患者,也不值得让医护人员尊重。
有没有权利在诊疗过程中录音录像?
对于医院、医护人员来说,患者的诊疗过程是非常隐私的事请。医学教育和医院管理都会强调要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对个人信息进行了定义,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泄露患者隐私的医护人员也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就算医院为了安全和留取证据,在门诊大厅、病房走廊、诊室门口、检查室门口等地方安装摄像头,但医院卫生间、医生诊室是没有录音录像设备的。为的就是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
因此,对于医方来说,未经许可是不能够给患者录音录像拍照的。即使是罕见病例,需要作为教学案例拍照留存时,也需要说明原因征得患者的同意。
反过来说,医生作为公民,也享有隐私权,及其他一切权利。医生的尊严和权利同样不可侵犯。
《执业医师法》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医生首先是人,享有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医生的执业活动关系到患者的安全,在执业活动中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更加不允侵犯。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为了保护医生个人隐私、人格尊严、信息安全,拒绝患方的拍照、录音、录像是有法律依据的。毕竟医生并不是公众人物,患方也不是公益的新闻媒体。个人的肖像、影像、动作、声音等都是个人信息的一部分,未经许可拍摄个人,构成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属于违法行为。
医生遇到录音、录像应该怎么办?
未经许可的录音录像,不仅在当时侵犯人格尊严,侵犯个人信息,损害医疗秩序,还可能成为医疗纠纷中鉴定或判决的依据,并且还可能构成非法传播、侮辱、诽谤。
门诊的医生可以在诊室门口或桌子上放上告知牌,“不允许拍照、录音、录像”。在遇到患者录音、录像的时候,可能比较愤怒、厌恶,但是要保持淡定。语调要平和(避免被投诉态度不好),语气要严肃(义正言辞震慑患者),明确告知患者和家属不能拍照、录音和录像,并且要求删除已摄录的影像。如果患方仍坚持,应停止诊疗行为,再次告知,不解释、不答话,只是重复告知。
需要注意的是,在告知过程中,只要有语言,不要有肢体语言。不要有抢夺手机的行为,避免发生肢体接触,容易使冲突升级,进而涉嫌斗殴。大部分心存善意的患者实际上都是能配合的,不配合的患者多少都有潜在的风险存在。不信任的患者不用强留,有危险言语或动作,尽快离开并呼叫保安。
但是,如果面对需要抢救的患者,不能以任何理由延误,拒绝录音录像也只能尽力而为。院内抢救时,尽量进入有门禁的抢救室是有必要的。
实际上,大多数患者和家属都是没有恶意的,在医院拍照录像录音时可能也没有意识到会侵害医护人员和其他患者的合法权益,在阻拦下都能够配合。对于医院内的隐私保护,建议能有明确的规定,就像禁止吸烟一样张贴告示,让患者都意识到不被允许的拍照、录音、录像是违法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扰乱诊疗秩序。
最后,还要提提医生发布的接诊视频。在某些视频软件中,经常有医生发布接诊的视频,虽然患者的影像和声音都做了处理,但是仍旧存在法律风险。虽然并不清楚真实的患者是否同意录音、录像,还是只是作秀,的确很吸引眼球,但总感觉好像和原来医生低调、淡定的处世风格不同了。这样方式的患者教育真的好吗?
顾问律师
向海曼,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原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责编|阿廖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