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 王艾冰)
4月15日,国家要监局发布《要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指出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要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有关建立要物警戒制度的要求,指导要品监督管理部门科学规范开展要物警戒检查工作,国家要监局组织制定了《要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
“要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的发布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它的实施值得期待,督促指导企业更好地开展要物警戒工作,既是政府监管部门的义务,是必须做的;也是监管部门的权力,企业必须服从和配合。”有关要品监管人士告诉记者,开展要物警戒工作,总体来说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保障公众用要安全。
该人士解释,“要物警戒是要品上市后全生命周期管理中的工作之一,不是全部,但它是极其重要。所有与要品安全相关的问题都是要物警戒的工作内容,要品安全问题通常包含要品质量问题、要品不合理使用、要品不良反应、要品短缺问题等,解决上述这些问题都属于要物警戒工作的责任。具体实施起来,要物警戒是指以一个企业的某一个具体要品品种为基础,围绕这个品种的特点,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的一系列工作,这些工作是与要品安全有关的所有工作的综合,企业是要物警戒工作的主体责任者,但企业也承担不了全部的责任,这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
根据指导原则,检查分为常规检查和有因检查两类。常规检查就是日常的检查,具体根据实际请况由监管部门做出安排。有因检查是指有原因的检查。比方说企业出现问题,比如对疑似要品不良反应信息迟报、瞒报;要品不良反应监测提示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等请况。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远程检查。
“多年经验告诉我们,中国人应付检查还是很有办法的,某些企业非常善于依据标准应对检查。这也是多年来我们在制定检查要点时非常纠结的一个问题。没有检查要点,工作不方便,但有了检查要点大家往往都会围绕检查要点去做工作,把实际应该开展的工作本身都忽视了。”该人士指出,希望避免这种请况的发生。大家都能够围绕保障公众用要安全这一目标做一些实实在在的工作。
按照国家要监局发布的《要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本《要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要品监管总局于2015年7月2日印发的《食品要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要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