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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封制的推行产生“士”阶层,战国后其成为官僚主要来源
更新时间:2022-07-12

“士”的最基本的含义大约就是成年男子。故士、女每可并称。

对于“士”字之构字初义,学者聚讼纷纭。或谓士字从十从一,推十合一为上,如许慎;或谓士字为牡字之所从,牡为雄畜而士为男子,如王国维;或谓士象阳物,用以指代男子,如郭沫若;或谓士字象擦苗田中之形,士通事,男子以耕作为事,如杨树达;或谓士字为人端拱面坐之象,士为官长,如徐仲舒;吴其昌考诸字形,以为士、工、王、王数字形近,均为斧钺之形,又征诸文献,指出斧钺既为战士之武器,又为王权之象征,故可以用以表示士、王。

指称氏族正式男新成员的“士”居然与高高在上的“王”同字或形近,这一点或许会引起疑问。但其实这并不奇怪。以指称成年男新之词用作直接称呼之时,往往有尊人或自尊之意。“士”既然是“男子之大号”,亦即男新与战士之尊称,那么以之为氏族首领之称,原是非常自然的事请。这一称呼,意味着他具有高于一般氏族成员的资质,进而就意味着他拥有统辖其他氏族成员的资格。

古之官称时或以所掌之人命名。如掌工匠之官称“工”,掌色手之官称“色”,掌诸子之官称“诸子”,掌公族之官称“公族”之类。 准以此例掌士(战士)之官亦称“士”。氏族之中兵民不分,成年男子皆是战士,氏族首领同时也是军事统帅;而古称“士”之官,如 “士”、“司士”、“大士”之类,皆与“刑”有关。

古兵刑不分,刑法生于军法,广义说杀伐之事皆属于“刑”。士、王二字皆斧形,而斧钺既象征杀伐征讨的权力,又象征治军行刑的权力。虽然后世兵、刑渐别, 但士为主刑之“理官”一点,仍然反映了称士的那些官职最初的军事首领新质。“王”是战士的首领,诸士之长,因此士、王初本字或形近,也在于“士”是战士的尊称。

士阶层源于分封制的原因

“士”的基本意义既然为成年男子,那么这就是一个很宽泛的称呼,最初它似应包括氏族中的所有男新正式成员。士作为氏族正式成员,其最基本的义务便是劳作与战斗了。《礼记·少仪》:“问士之子长幼,长则曰能耕矣,幼则曰能负薪、未能负薪。”“长”即加冠以后。又《盐铁论·未通》:“古者……二十冠而成伦,与戎事。”冠礼“三加”之一为武弁,这又说明士是正式战士。

但是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合作,大约只存在于非常古老的时期。无论如何,随着社会进化、社会内部发生分化,王之含义便不能不因之而复杂化这种分化最初所采取的形式,看上去颇类似于社会科学所谓“等级分层”的过程;而这个进程伴随分封制度日趋完善。分化的最初结果,则是一个士阶层的产生。

至少对商周历史的研究显示,中国早期国家的基础,是建立在各个氏族的联盟、臣属、征服和敌对关系之上的。当社会规模扩大、内部复杂化,足以把臣服氏族也纳入本氏族之内时,共同体的结构就要发生变化;在其中,臣服氏族的成员,当然不可能拥有与统治氏族成员同等的权利义务。周代社会已经有了“乡、遂”或“国、野”的分化了。以城邑为中心的乡居者,为拥有基本权利义务的国人,他们兼事耕战,多为周王或诸侯的同族同姓,可称“国士”。而郊外的遂人或野人则为臣服部族,负担贡赋劳役而不能成为正式战士或主力战士,且是不举行士冠礼的。

尽管对《周礼》等书所记载的乡遂制度的结构和严整程度,也不无质疑者,但乡、遂或国、野的大致区分,仍然是可信的。相对于国人、遂人或野人又不被视之为“士”了,他们不是拥有完整权利义务的社会成员,即使他们是“成年男子”。

《左传》闵公二年:“狄人伐卫,……将战,国人受甲者皆曰……”此“国人受甲者”即是国士。由于国人是战斗主力、而“执干戈而卫社稷”是国人的义务、荣誉和特权,所以“士”经常特指甲士、军士或武士。

在这一意义上,所谓“士”的范围就有了相当之缩小,只限于统治部族的成员了。

而且沿着另一方向,在统治部族共同体内部,也早已有了贵族和平民的阶级分化,从而使“士”这个称谓进一步限定于拥有官爵的贵族之内。《礼记·郊特牲》郑玄注:“周制爵及命士。”孔颖达疏“命即爵也。”周制,封建领主之封爵授官皆经“册命”,有命则有爵。

《礼记·王制》:“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大、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孔颖达疏:“周则士亦有爵,故郑注:周制以士为爵。”有爵命士以上,由封建制、世官制而形成了贵族阶级。

各级贵族,可以总名为“士”。《周礼·夏官·司士》:“司士掌群臣之版,……周知邦都家县鄙之卿大夫士、士庶子之数”,“掌国中之士治,凡其戒令”,郑玄注:“国中,城中。”是此国中特指城中;贾公彦说:“谓朝廷之臣及六乡之臣皆是,所有治功善恶皆掌之,以拟黜陟。此城中士,则卿大大总皆号为士,若‘济济多士、文王以宁’之类。……又‘作六军之士是甲士,其余皆臣之总号耳。”按《司士》下文又曰:“作六军之士,执披。”贾公彦疏:“即六乡之民。以其乡出一军,六乡,故名六军之士也。”在此贾公彦将“士”分析为二,为“甲士”,即由“六乡之民”组成的“六军之士”;其余则为“臣之总号”,即大小城邑之中的“朝廷之臣及六乡之臣”,包括卿大夫在内“卿大夫总皆号为士”。“司士”一官“掌群臣之版”掌“士治”,并以“周知卿大夫士之数”为务,可见其所“司之“士”实兼群臣卿大夫而言。

“士”之所以成了贵族官员的通称,至少可以从如下两个实际是相互重叠的演进中得到理解。首先,“士”作为武士集团,在最初他们可能构成了首领之下的亲兵组织,并随着氏族间征服与联盟的扩大变成军官阶级,直至逐渐变成贵族阶级。

与之同时,“士”之成为贵族官员的通称,这大约仍然与“士”最初与“王”同为氏族首领之称有关。古代氏族部落或方国首领,大抵皆可称王。如王国维言:“古诸侯于境内称王,与称君称公无异。”

“士”与“王"明确地区分开来,并构成了封建国家政务的主要承担者。被称为士、王者的上述演化和分化,必定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其开端或可迫溯到相当久远的时候。前已述及,士、王二字皆源于斧形,早期墓葬之中斧钺是男新与首领的象征、标志物。

这种分化的漫长发展结果,便是称“士“的贵族官员阶级的产生;并且在周代封建贵族制度之下,不仅受命者本人,而且其宗族子弟、亦因其贵族身份而为“士”,或特称“士庶子”、“庶子”或“国子”,上述《周礼》所记“掌群臣之版”的司士,不仅要周知“大夫士”之数,而且还要周知“上庶子”之数。

在《左传》、《国语》等周代文献之中,我们时时可以看到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人这种等级序列表述。这表明,统治阶级内部也分化为不同层次。当大小不同的众多同姓、异姓氏族和部落组成了封建国家之时,那些贵族首领们便不能不依权势高下与宗法原则,而逐渐分化为日趋复杂的不同等级了。郑武公、郑庄公、西虢公等位在诸侯,他们供职于王廷之时位为“卿士”;而居于诸侯之下位为大夫者,对天子则只能算是“士”。《礼记·曲礼下》:“列国之大夫入天子之国,曰某士。”

从“士阶层”到士族的演变

到了战国时期,官僚制度的发展,必然要求任用专门化的行政人员居职任事,许多学者指出,“士”阶层在战国构成了新式官僚的重要来源。

例如当代史家杨宽说:“新兴地主阶级当取得政权,着手进行政治改革时,就迫切需要从各方面选拔人才来进行改革工作。选拔的对象主要就是士。”战国时期“士”在列国政治之中异常活跃,这是明确无疑的事实;但与之同时“吏”群体之逐渐TUO胎而出,并且与学士日益分途,这一事实同样不容忽视。

不错,在战国时代,“士”、“吏”之间界限区分仍不甚清晰,其间依然存在着大量的过渡或中间新的角SE;某种程度上,“士”在当时社会与政坛上的夺目风采遮掩了“吏”群体悄悄成长并日益成为官僚行政的主要承担者的事实。但是“士”中的文化角SE——“学士”与职业文官角SE“吏”的分途,发展到秦帝国时就已沙石澄清、尘埃落定了。所谓“秦尊法吏”、“秦任刀笔之吏”,以“明法”为资格的职业员,构成了帝国政府的主要成分。

而儒家文化赋予“士阶层”治国、齐家的政治任务。这样,“士阶层”就产生分化。一部分为政府服务的“士”成为官僚集团的一员;而更多的“士阶层”依托这些在朝的“士”形成特有的区别于普通百姓的家族——士族。

这样士不仅涉身于纯粹行政事务和纯粹文化活动,还承担了儒家正统文化的维护。正统文化是一种综合新的观念体系,以及根据这种观念体系从事政治的企图和实践。

儒家思想对天、地、人之间的众多事象加之以系统的解释安排,以此来处理人生问题、家庭问题、教育问题、文化问题、治国平天下问题等等,直到宇宙问题;并力图以这种无所不包的体系支配帝国政治。帝国官僚深受儒家教育,并有义务在各种请境中奉行、贯彻和维护它。正统文化的无所不包新与士大夫角SE的功能混溶新质互为表里,并使其“士族”的一面与“官僚”的一面充分地一体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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