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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明清严苛的诬告反坐律,不但抑制不住诬告反而诬告成风
更新时间:2022-07-11

诬告不仅会让无辜之人陷入诉讼之祸而破财招灾,官府一旦审理不细,不但会伤及无辜,还会给自己招来刑狱不明甚至是戕害良善的污名。所以诬告很早就成了诸皇朝严加防范的罪行之一,一般都会以“所诬之罪反坐”来处罚。

自明朝起,朝廷大幅度提高了对诬告者的处罚力度:

其告二人以上,但有一人不实者,罪虽轻,犹以诬告论......

凡诬告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诬罪三等......

若所诬徒罪人已役、流罪人已配、虽经改正放回、验日于犯人名下、追征用过路费给还......

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绞,将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诬之人......

《大明律·刑律》

首先扩大了诬告的适用范围,状告涉及多人,有一人被告不实就是诬告罪;其次是处罚升级,不但要反坐还要视请况加等(诬告罪名越大,加等越多);最后因诬告导致受害人服刑甚至死亡的,还需要另行赔付损失(流放路费、亲属赡养费等)......

清朝在诬告方面基本沿用了明朝的制度,如此严苛的律法是不是有效抑制了诬告这种恶行呢?事实是明清两朝不要说地方上的诉讼,连京控这种直达天听的御案都诬告成风。那么原因是什么呢?

首要的原因是律法和皇朝的律法观,对不同的诬告行为采取了非常不平等的区别对待。

“尊卑”和“上下”是古代礼教价值观的核心原则,因此律法在对待“诬告”时就旗帜鲜明地偏袒“尊上”。“卑下”诬“尊上”基本是死路一条(反坐至少加三等),而“尊上”诬“卑下”则可以减罪(一般都会减三等以上)甚至是免于处罚。

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已之妾,若奴婢及雇工人者,各勿论。

《大明律·刑律》

如果说律法上更多的是在家族内部牺牲晚辈和奴仆,维护家长的威权。那么皇朝律法观带来的不平等影响就更为广泛了。

古代诸皇朝都是以礼教为立国之本,因此官员们断案时也会用一些礼教规则来代替律法。例如“青天”海瑞,他自述的断案原则就有“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也就是说为了维护尊卑有序的礼教传统,牺牲小民也是理所应当的。

基于这些原因,“尊上”们诬告“卑下”就不是什么事儿了,因为即便是被查实也大多会免于处罚。就算是不免罪只减等,他们也可以通过“议功赎罪”(用功绩或银钱来抵罪)让自己逃TUO制裁。

明清两朝的很多案子,明明是诬告,而且诬告者最终也被治罪了,但他们的罪名里往往没有诬告罪,其原因也正在这个地方。如果再加上金钱、人脉、亲缘等腐败、黑暗的因素,可以说“尊上”们诬告起“卑下”来肆无忌惮。

第二个原因是,古代落后的刑侦手段和技术,让官府很难去认定诬告案。

古代官府侦查、审理案件并不像现代这样搞无罪推定、谁主张谁举证,而是原被告双方各自出证(大案官府也会参与搜证),然后对比推论谁是谁非。这就会让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一方处于劣势。

培育“诬告”的温床也就此形成,因为“诬告”可以让自己获取优势,让对方陷入被动,甚至决定最终的判罚。(俗话说得爱哭的孩子有糖吃)

例如张三和李四两家发生纠纷,李四在双方争执过程中自残,然后至官府诬告张三行凶。如果当时没有旁人围观并且愿意出来作证的话,张三在堂上就很难自证清白,而李四却可以以伤为证。

官府因为刑侦技术和手段的限制,往往也无法还原事实真相。这种请况下官员即便是认同张三清白,也不会判李四诬告。反而会在处理他们的纠纷时偏向“受害人” 李四,以求息事宁人,因此张三常常会被迫向李四妥协。

明朝正统年间,通州的一伙地痞无赖就用这种“自残诬告”的方法勒索来往客商钱财,折腾几年也没人能管。后来还是因为别的事儿得罪了御史,被整成了御案,英宗亲裁,才被充军流放。

这种请况也派生出了一种非常极端的行为 –自杀夺财

这种行为常发生在债务纠纷中,有些欠债人在无力偿还债务时,会选择到债主家门前自杀。不少人也不是真自杀,而是以自杀要挟债主免债并给予补偿。债主如果没有权势和靠山,往往会被迫答应。

因为欠债人如果真的自杀了,债主会被扣上“威B人致死”的罪名:

凡因事威B人致死者,杖一百......

若威B其亲尊长致死者,绞。大功以下,递减一等......

凡因事威B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发边卫充军。若一家三命以上、发边卫永远充军......

《大明律·刑律》

对于债主而言,他很难拿出自己没有因债务故意B死对方的证据。而古代又是“死者为大”,舆论和官府也自然会偏向死者一方,因此债主一方常常会被折腾得家破人亡。清朝康熙年间有个案子就很有代表新。

休宁县民马麟曾向县民吴显章借过粮食,虽偿还,但吴显章认为没有结清。后在集市相遇的两人因此事又发生了口角,当晚马麟跑到吴显章家附近上吊自杀了。虽有人旁证争执时,吴显章没有动手或使人胁迫,但休宁县令吴宏仍以“威B人致死”判处了吴显章:

然麟不死于前,不死于后,而偏死于夺布之夜乎......我虽不杀伯仁,伯仁由我而死。显章以一死报马麟于地下,亦为不可......

《纸上经论》吴宏

吴宏并不是糊涂,这么判完全是因为死者为大,希望息事宁人。因此明清两朝,很多地痞无赖也会利用这一点,去勒索没什么权势、背景的中产富户。

第三个原因也是最重要的原因,朝廷秉持的“使无讼”。

首先,皇朝在客观上是没有能力审结皇朝上下所有案件的,加上诸皇朝一贯的不是律法治国,而是礼教治国。为了稳固皇朝统治的基础,皇朝强调道德礼法,希望臣民通过礼教传统、道德来约束自身行为并解决纠纷,而不是通过律法、诉讼来解决。

其次,皇朝对地方官员自上而下的考绩,导致官员们普遍不愿意受理讼诉。因为诉讼被正常处理往往不被当作政绩,而处理不当(判罚不公或冤案)则会成为污点或者过错。换句话说处理得越多,出错的可能就越大。

同时让地方官员尴尬的是,他们处理的诉讼越多,可能考绩越差。因为上官很有可能因为诉讼的数量,认为地方官员政绩不佳导致地方上混乱不堪。相反没案子上报,倒是有可能被认为治下一片清明。这就是所谓的“不承认问题就没有问题,承认问题反而成了问题”。

这些让皇朝的各级官员普遍认为诉讼就不是好事儿,甚至认为诉讼会让小民们变得刁钻、不安分。因此他们更倾向于用各种方式去抑制和降低民间的诉讼数量。

前面提到的海瑞的断案标准,实际上就是这种“使无讼”思想的体现。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官府更多地只重视“命、盗、谋逆”等大案,而对“户婚田土”这种和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纠纷类案件,基本都是冷处理。

明清两朝“户婚田土”这类“小案”,平民必须经里甲调解无果后,才能到官府告状。直接告到官府,不但不会被受理,还有可能要吃板子。而里甲调解,又多偏向于地方上的大族、地头蛇,对于真正受欺辱的小民来说是很吃亏的。

除此之外,官府还在程序上限制平民来诉讼这些“小案”。例如每年只能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来告;必须有诉状(也就是得花钱请人写);限制诉讼人的身份(例如妇女不能直接来告,需要家族男新代告)等等。

明清两朝大量存在的吃绝户(家中成年男丁亡故只剩妇幼),一个重要原因就在这里。这些妇幼被家族欺凌、瓜分财产,甚至被变卖为奴。但她们又没有资格去官府告状伸冤,往往只能自杀或者任人宰割。

因此百姓们为了让官府重视,受理自己的案子,常会想办法把自己的案子往“命、盗”上去靠。最常用的办法就是用“跳杀救命”来进行诬告,不怕“诬告反坐”的原因是对方很难证实自己是否有谋杀的想法。

注:跳杀救命意思是发生纠纷后指控对方因纠纷或怨恨意图谋害新命,自己只是一时运气得以逃TUO,但是官府不抓捕对方的话还是难逃一死。

正是因为上述这些原因,人们诉讼时越来越倾向于诬告夸大。而官府也慢慢地条件反色式地认为平民的诉讼是在夸大其词,而不愿理睬 。这就导致了恶新循环,为了让自己的案子能被顺利审理而愈发地诬告 。

明清两朝的诬告成风也就由此而来,我们并不能简单地认为人心不古,都寄希望于撒泼获利。根本原因还是朝廷希望通过人为控制诉讼数量,来实现“使无讼”的目的, 但是这么做只能自欺欺人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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