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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涛:宋代流配地域的演变及其影响——以刺配法的实施为中心
更新时间:2022-06-17

作者:程涛

来源:“历史地理研究编辑部”微信公众号

原文刊载于《历史地理研究》2021年第3期

北宋时期荆湖南路(图源:谭其骧《中国历史地图集》)

宋代的刑罚体系以杖刑为主体,而杖刑的实施,又与刺配刑密切相关。概而言之,宋世将承袭自唐代的死、徒、流、笞诸刑皆折为杖刑,施杖完毕后,再视罪人刑等之轻重,加诸编管、配役等从刑,且宋代死罪,往往经奏裁之后“特与贷命,减死一等,决配远恶州军牢城”。缘此,以杖刑为主刑,刺配为从刑的复合刑,作为死刑的替代刑成为有宋一代施行最为普遍的重刑。

而随着刺配刑在宋代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渐广,又产生了免刺决配的判例,原本作为从刑的刺配刑,实已成为一个独立的刑种。再者,流刑由于在实际施行中已折为杖刑,其“流”的新质已不复存。真正具有流刑新质的,恰是杖决之后所施的刺配刑。

回顾迄今学界关于宋代刺配刑的研究,大多以刺配刑的新质、演变为探讨的重心。相较之下,因其施行而产生的流配地域及其调整变化,则少获学人关注。曾我部静雄、佐伯富虽对此议题有所措意,但仅止于对相关记载的概述。马伯良全面梳理了北宋流配地域的变化,并绘制出相关图例,不过所论仍较粗疏。关于宋代流配地域,仍存有不少有待厘清之处。职是之故,本文尝试在法制史研究的基础之上,引入政治地理的视角,以刺配刑的实施及相关政策的调整为线索,就宋代流配地域变迁的具体过程及其影响试作探析。

一、赴阙制度、重法地分与北宋的流配地域

关于北宋流配制度的更革,程大昌有论:

太宗已前,因犯合配人,不以远近,并押赴阙下,恐是衣拣其强悍者为兵也。后数有言其在道费传送或逃亡者,乃始立地里数配隶。神宗以流人远去乡邑,又有弊如上所言,遂效古犯罪应流法加决刺,随所在配诸军重役。

从不论远近,一律押赴阙下,到依刑等分道里远近配隶诸军,确为北宋对流配制度的一大重要调整,但程氏所述,尚有两点舛误需加厘正。首先,北宋初年以诸路罪人送阙,并非为充实禁军,而是为了向京畿窑务、忠靖六军及近畿的西京南山、郑州贾谷山等官营手工业机构与坑冶诸司务提供劳力。复次,罪人由赴阙改行刺配,早在神宗朝以前已逐步实施。真宗咸平四年(1001),有鉴于罪人赴阙“并其家部送上京,多陨于道途”,即下诏“福建、广南、江浙、荆湖远地,应强盗及持杖不至死者,依法决讫,刺配本处五百里外充军” 。针对南方两浙、荆湖、广南、福建诸路罪人械送京师道里辽远、劳费不赀之弊,宋廷于景德二年(1005)又下诏:

今后应盗贼合刺配牢城者,并配千里外。其河北、河东州军并配过黄河南,陕西州军配潼关东,荆湖南路州军配岭南,北路州军配过汉江,江南、两浙并配江北,川陕州军配出川界,广南州军近岭者配岭北,不近岭者东西路交互移配,福建路亦配广南、江浙。其同火人量远近散配。

景德二年诏令,确立了对盗贼重犯于相邻路分间东西、南北交互移配,同伙人依远近散配的原则,不过赴阙制度并未因之而废止。其流配地域示意图如图1所示。大中祥符六年(1013)二月一日,宋廷仍有诏令“广南、福建、川陕路军民凶恶为患者,依法断讫,并家眷械送赴阙” 。同月十八日,又下诏将谋杀、故杀、劫杀人罪至死等“请重不可宥者部送京师,自今用为定式” 。要言之,北宋开国三朝,正处于制度草创之际,新制的推行与旧制的申严,往往交替往复,或并行不悖。不过北宋流配地域调整,其总体趋势仍是向南方诸路集中。降至仁宗朝,宋廷已将合配坑冶务、西京南山及郑州贾谷山采造务罪人,移配广南远处牢城。天圣九年(1031),宋廷再次对流配地域做出调整,其中“元系广南、荆湖、福建配江北州军,即量移往近南州军,不得移过岭南及大江” 。此次调整较之景德二年诏令,更进一步限制将南方诸路罪人配往长江以北路分。再者,宋初自平定江南、荆湖、广南等地后,已逐渐复归隋唐旧制,将罪人配隶岭南等南方边远地域。合上观之,真、仁两朝流配地域南移的趋势已较为明显,而真正促使宋廷改弦易辙,将流配地域转移至南方边路的,应是创设于嘉祐六年(1061)的“盗贼重法”。

图1 北宋景德二年流配地域示意图(资料来源:底图参考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6册《宋、辽、金时期》“辽·北宋时期全图”(中国地图出版社1982年版1996年第2次印刷,第3—4页)。)

“盗贼重法”起初是针对开封府诸县盗贼囊橐之家而立,其施行地域,即所谓“重法地分”,原本仅限于开封府东明、考城、长垣三县及与之毗邻的京东路,后又拓展至京西、淮南、河北路,将京畿及近畿地域皆涵括其中。究其原因,实受北宋前期黄河水患之影响。庆历八年(1048)和嘉祐五年(1060)相继两次决口之后,黄河泛滥逐渐常态化,因其下游改道所经河北路为黄泛区,有大量被灾流民南下涌入京东地区,啸聚为寇,以致京东路及周边地域成为盗区,动乱最为频仍。如司马光于治平元年(1064)上书言“今岁府界、京东、京西水灾极多,严刑峻法以除盗贼,尤恐春冬之交,饥民啸聚,不可禁御” 。面对如此严峻的治安形势,自然不宜再将诸路贷命凶犯械送京师。

熙丰之际,重法地分再度扩大,西北的永兴军路、陕西路及南方的福建路皆被纳入其中。不宁唯是,宋廷更对盗贼重法加以增创,确立了“以罪定法”的原则,如“窃盗三犯,杖配五百里或邻州。虽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以重法论……若复杀官吏,及累杀三人,焚舍屋百间,或群行州县之内,劫掠江海船栰之中,非重地,亦以重论” 。至此,盗贼重法突破了地域限制,成为实质意义上的海行法,随之而来的便是犯法流配者日众。在此背景下,宋廷逐步将南方诸路远恶州军等处作为劫盗等重罪人的流配地域:

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遇赦若灾伤减等者,配远恶处。罪当徒、流者,配岭表;流罪会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赀之半为赏,妻子递降等有差。

从北宋一代对罪犯刺配沙门岛的调整,尤能清晰窥见这一政策的转变。以沙门岛(今山东烟台长山岛)作为刺配之地,是承袭自五代后周的旧制。据北宋配隶刑等,刺配沙门岛为最重一等,“配隶重者沙门岛砦,其次岭表,其次三千里及邻州,其次羁管,其次迁乡”。因此,多以罪人贷死者配之。加之司法实践中滥用重法,以至如监主自盗、官吏犯赃、杂犯至死及新犯罪人等“请不深重者”亦多配往沙门岛,而岛上地境狭小,人户稀少,难以供养大量囚犯,导致配隶之人“多殍死者”,更衍生出岛寨官吏滥杀犯人之弊。针对配隶刑徒日增引致的诸多弊端,早在真宗咸平元年(998)已有诏令“杂犯至死贷命者,不须配沙门岛,并永配诸军牢城”。至景祐三年(1036)七月五日,又诏令“诸道新犯罪人内准宣赦合配沙门岛者,今后止刺面配广南远恶州军牢城。如南人即配岭北”。由此确立了将部分合配沙门岛罪人改配广南及岭北远恶州军的政策。至熙宁二年(1069)八月庚戌,又诏“自今罪人应配沙门岛者,止配岭南、福建州军”。

刺配沙门岛罪人,原本以二百人为额,后因配隶人数日众,又增至三百人,但即便如是,迭至北宋末大观年间(1107—1110),“配沙门岛罪人已逾额数一倍,所配隶皆贷命强恶之人”。为此,宋徽宗于政和七年(1117)特降手诏,将沙门岛见禁罪人“据罪重轻,分为三等,具年月久近,限半月申刑部,取旨移配远恶州军,以示生意”。

综观北宋对刺配沙门岛的调整,其一大显著趋势正是将大量溢额的贷死重犯移配广南及远恶州军,尤其是步入神宗朝后,随着重法地分的增广及盗贼重法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获罪刺配岛砦者也与日俱增,而虑及岛上“流罪人多,戍兵少,恐生变”,更促使宋廷通过一系列诏令的颁行,将罪人移配广南、岭北等地的政策,逐步常制化。

二、两宋之际流配地域的再调整

南渡以后,配隶刑等及相关制度虽大体仍因北宋旧制。但疆域的蹙缩又迫使宋廷对流配地域再度调整,以适应军政地理格局的变化。

如上所论,北宋流配刑等以刺配沙门岛为最重,但南宋时沙门岛已入金境,不能再作为配隶之地。而两宋间流配地域的差异,尚不止此。《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为宋代配隶刑相关诏敕条文的汇编,在其篇首有如下之论:

国朝凡犯罪,流罪决讫配役,如旧条:杖以上请重者,有刺面、不刺面配本州牢城。仍各分地里近远,五百里、千里以上及广南、福建、荆湖之别。京城有配窑务、忠靖六军等。亦有自南方配河北屯田者。如免死者配沙门岛、琼、崖、儋、万安州,又有遇赦不还者。国初有配沙门岛者,妇女亦有配执针者,后皆罢之。

此处所谓“旧条”,显系北宋时的敕令条文。据罗点于淳熙十一年(1184)之上言,南宋配隶刑分14等,如表1所列:

表1 南宋配隶刑等表

资料来源:〔宋〕马端临著,上海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华东师范大学估计研究所点校:《文献通考》卷一六八《刑考七》,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5041—5044页。

较之北宋旧制,原本与广南同为一等流配地域的福建、荆湖诸路,已不见于南宋配隶地分之列。这一变化,正折色出疆域格局的剧烈变动对流配地域的影响。譬如福建路,在北宋时尚属边鄙远路,更是唯一处于南方的重法地分。而随着建炎南渡,政治中心迁移至江南两浙路地区,与之毗邻的福建路战略地位陡然上升,时有“两浙畿内,福建、江东为近畿”之语。既是畿辅要区,自不宜再作为刺配重犯之地。

另外,伴随赴阙制度的逐步废止,流配地域也“从帝国中心向外围地区迁移”,但正如马伯良所指出,这一政策导向又与北宋立国以来奉行不辍的另一政策“强盗贷死重犯不得刺配沿边州军”相冲突。南宋承袭罪人不配边州的祖制,“应配邻州者,缘边、次边,配近里州” 。如京西北路的信阳军,嘉定五年(1212)即因“最系极边,今他郡将断讫凶恶强盗等人编配本军,未便”,遂住配。再有,南宋立都临安,背海立国,海疆的安定较之前代尤显重要,因此“诸海洋强盗不得配缘海州”。

此外,荆湖南北路与羁縻溪洞接境诸州军也是重要的限配地域。如沅、靖州,系由北宋熙宁年间开边及其后溪洞纳土归明而置,虽系省地,但州县统治相当薄弱,如“渠阳(靖州)、莳竹(原属邵州,后归武冈军)虽名州县,而夷人住坐,一皆如故”。为宋廷所深虑的一大地方行政难题,正是配隶罪人逃窜入溪洞之中,有致蛮人为乱。约自北宋后期始,宋廷已逐渐限制将凶恶强盗之徒配往荆湖近洞地域。以靖州为例,据崇宁三年(1104)敕令,尚且允许“将持杖窃盗并其余合配之人免决刺配本州宣节指挥”,降至政和三年(1113),本州以运粮军阙额为由,乞以配隶人填阙,宋廷即依大观元年(1107)闰十月二十一日所降指挥,凡持杖窃盗之人皆不得配往靖州。

入南宋后,荆湖溪洞地域及近洞省地州军动乱频仍,而地方兵备寡弱,艰于弹压,宋廷更是一再申严旧制。绍熙二年(1191),因靖州守臣姚榘上言称本州作过为患者,多为配隶之卒,遂依沅州之例,一切配隶刑徒免配本州。而荆湖南北路诸多密迩溪洞的州军,亦相继被纳入限配、禁配之地。淳熙三年(1176)十月十四日诏:

辰州深接溪洞,与沅、靖一等边郡,自今诸州军应配强盗及请理凶恶之人,不得配隶辰州。

至于全州、武冈军,亦属凶恶强盗不配之地。而武冈军与湖北、广西邻壤,地处极边,军政形势尤为严峻。绍熙三年(1192),以其“在溪洞蛮獠腹心之内,朝廷及诸路州军将凶恶强盗贷命重役之人断配本军,窃恐窜入溪洞啸聚”,诏令凶恶强盗合配之人不得配往。

海南四州军也是重要的限配地域。有宋一代,海南琼州及万安、昌化、吉阳三军因悬隔海外,在配隶地域中别为一等,较之远恶州军更属刺配凶恶贷死重犯之地。北宋绍圣元年(1094),宋廷已对海北罪人配过海南者予以限配。 大观初年,海南黎峒变乱,因臣僚进言省地州军有犯人走投黎界,恐滋长贼势,成为边患之虞,诏令“今后所犯请理凶恶合刺配海南之人,权且配海北水土恶弱州军”。但降至建炎年间,海南州军又成为“诸路犯配沙门岛”的权配之地。自此,凶恶重犯又不断配往海南,迨及绍熙二年(1191),知琼州黄揆上言:

今中外之间民以罪抵死而获贷,必尽投之海外以为兵,是聚千百虎狼而共寘之一丘也。今其日积者已多,而累累递送者方来而未已,一旦稔恶积衅,溃裂四出,臣恐偏州之民项背不能帖席而卧也。

自后,宋廷又将部分合配海南的凶贷死者,分散移配至两淮江诸屯及其他远恶之地。

综之,北宋因疆域尚算辽阔,往往可通过相邻东西、南北诸路间的交互移配,来纾解刺配地域外移与沿边地域不配这两大政策间的矛盾;此外,又可通过散配诸路,改配近里州军等措置,避免凶徒重犯聚集于广南、荆湖诸路的沿边地域。降至南宋,退据东南一隅,疆域内可供辗转腾挪的空间已大为不足。再则,南渡以后,敕令中有关配隶的条目又大为增加,及至编纂《淳熙敕令格式》时,已有近六百条之多,较之北宋初年《祥符编敕》所收者增十余倍。而“配法既多,犯者日众,黥配之人,所至充斥” 。因此,如何在蹙狭的疆域格局中调整擘画流配地域,更成为南宋朝廷无以回避的难题。

三、两宋间流配地域的演变与五岭“盗区”的形成

关于南宋的流配地域,《宋史·刑法志》有述:

所配之地,自高宗来,或配广南海外四州,或配淮、汉、四川,迄度宗之世无定法。

就相关调整之频繁反复而论,南宋对于流配地域,确可目为“无定法”。但如前所论,自北宋以来,流配地域的调整实有明显的导向,即由北至南,逐步转移至广南、福建等南方边远路分。终南宋之世,流配地域的调整亦步趋北宋旧制,由此也带来严重的地方军政困局。绍兴八年(1138)冬十月辛未,右谏议大夫李谊上言:

今盗贼之处,在江西则虔、吉、筠、南安,在广东则潮、梅、循、惠、南雄,在闽则汀,在湖则郴。

据其所言,当日南宋境内盗乱最为频繁之区,是以五岭地域为中心的湖南、江西、福建、广东诸路交界地带诸州军。而五岭作为“盗区”的形成,也与北宋以来流配地域的调整密切相关。

首先,景德二年(1005)确立的岭北、岭南州军交互移配之制,行之既久,已使五岭地域渐成刑徒汇聚之地。其次,宋廷因广南配隶刑徒过多,不断将原本合配岭外州军的杂犯配军移配岭北重役处。随着北宋中叶以后重法地分扩大,盗贼重法全面施行,兼以流配地域由京畿、畿辅及沙门岛等处向南方诸路迁移,五岭地域的汀、赣、循、梅等远恶州军,更成为诸路凶恶重犯的大量刺配之地。以至于如汀州在南宋初年,由于配隶刑徒日增,牢城已难堪重负。再次,刺配法在施行过程中,弊端丛生,而以刑徒中道逃逸最为严重。宋廷一再申严“凡刺配罪人需押致窜所,严故纵逋逃之禁,绝借事截留之弊”。而刺配广南及海外州军,道里遥远,刑徒走遁逃逸尤众。宋代传押刑徒之常制为监押兵级诸州交替传押;而南宋以后,对于配隶广南及海外州军的凶恶强盗之徒,为避免因长程远配、交替频繁而使刑徒趁机逃窜,特改为诸路间交替传押。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地方官员疏于职守,负责押运的递铺兵又私收贿赂,往往“一得所衣,随即释去”,罪人逃亡之势,仍无以遏制。如吴儆指出:

湖南、二广略计,诸路每岁所配罪人无虑数千人,其间往往多是强盗或未至而逸者,或已至而逃亡,其能甘心下气为牢城卒者,十无一二。湖南、二广,号盗贼之区,每岁以数千过犯逃亡之人增益之。

刺配广南罪人,原本即多为强盗重犯,窜逃后往往又复为盗贼,聚众为乱。蔡戡在淳熙六年(1179)平定广西李接之乱后,即指出强盗持杖者“行不数驿,破枷去械,奔窜他所,又复为盗,数十为群,所在剽掠。若有大盗,则相率从之”。而五岭山险林密,又多深蹊小径与溪洞相通,“诸路强盗之贷命者,例配广南,或中道亡逸,或至配所,相与结党逃窜,往往皆取小路亡入洞中”。荆湖南路全、邵、郴、道、桂诸州军,既是诸路杂犯配军的转送之处,又为贷命凶犯刺配之所,刑徒逋逃问题尤为严重。淳熙十四年(1187),知郴州王薰上奏“乞诸州盗贼不须配隶郴桂”:

本军牢城指挥兵士见管七十四人,逐一契勘元来断由,见得内系窃盗二十五人,强盗十二人,劫盗八人,渡淮作过一人。窃缘本军被边,其民习见剽夺之利,乃以四方强恶之人配隶于此间者,往往佚去,散入村聚,率人以为盗。臣因捕盗,尝获郴之逃军数人,皆故江浙间强盗也。

郴州、桂阳军交邻溪洞,但较之同为近洞极边的辰、沅、靖等州,其交邻溪洞的地理分布形态颇有相异。辰、沅、靖州“内地省民居其十,外则为熟户、山徭。又有号曰峒丁,接近生界,迤逦深入,团峒甚多”,因此,省地、熟界、生界之间,尚有层次较为分明的疆界划分,且省地与生界溪洞间又有熟户、山徭、峒丁为藩屏,形成缓冲地带。而郴、桂等州军因处五岭山地,省地与溪洞相错杂,如擦花般散布于地堑山谷之中,彼此间实无清晰边界可言。因此,配隶罪人一旦由州县牢城窜入溪洞,以之为巢B,每每四出为寇,逾岭侵犯广南循、惠等地,令州县难以关防。为应对配军逋逃为盗之弊,宋廷更特为颁行《诸军及配军逃入郴桂界捕获赏格》:

诸军及配军逃之入郴州,桂阳军界,捕获者以海行赏格倍给。获藏匿或过致,资给者准此。

如前所论,南宋囿于疆域蹙缩,已难再通过各路分之间的散配、移配来避免刑徒大量刺配广南,聚为一处。宋廷一度试图从制度层面寻求解决之道。南渡之初,适值军事体系面临重塑,其时南方诸路多倚赖地方武力以敉乱御寇,而不断增加的配隶罪人,正可作为其兵员之补充。绍兴初年,部分合配广南及岭北州军牢城罪人,已被改配各地屯驻军及地方军以为兵卒。建、绍以后,该政策开始广泛推行,诸如广东摧锋军、福建左翼军及湖南飞虎军等几支最为重要的地方武力,以及湖南、江西等路安抚司所领亲兵,皆有刺填诸路强盗贷命人。如飞虎军,其创置之初意,即是以“江西、湖南多盗,诸郡厢、禁军单弱,乞令两路帅司各选配隶人置一军,并以敢勇为名,以一千人为额”。

不过,将配隶凶犯刺填地方军的政策,在南宋行之未久即告辍止。以摧锋军为例,淳熙元年(1174),宋廷尚有诏令“自今有正犯强盗、持杖劫盗之人,如人材少壮,并量远近分配潮、韶两州摧锋军”。迨及淳熙三年,其政策又复归旧辙:

权知梅州陈友闻“乞将配隶犯强盗人刺填摧锋军,免逋逃山谷,啸聚为盗贼”,而上曰:“如此则免啸聚山谷,为害良善,甚好。恐在军收之,又不相能。”友闻奏:“此曹皆是亡命之徒,寻常配隶。”

所谓“寻常配隶”,自然是指复行旧制,仍将犯强盗罪人刺配州军牢城。要言之,诸如摧锋军、飞虎军、左翼军等两宋之际兴起的地方武力,其兵员之构成多为本地之乡民,具有鲜明的土豪武装SE彩。而宋孝宗之顾虑正在于,若将各地的凶恶强盗之徒纳入以南方土人为主体的地方武力中,彼此间互不相容,一旦措置失当,则会引致其内部土、客间的矛盾,又启新的祸端。职是之故,宋孝宗才会在权衡利弊之后,仍倾向于因循旧制,也正因如此,终南宋之世,地方军事体系未能有效吸纳日益增加的配隶人群,而逃亡配军所导致的寇乱等问题,自始至终都困扰着南宋政权。

除却流配地域调整所带来的影响,五岭地域的社会经济结构本身亦是加剧其动乱的一大重要因素。

(一)刺配逃军与盐寇之乱

作为宋代律法主体的“敕”,将“律”所未及涵盖的经济犯罪,作为其立法的重点,其中尤以针对私盐的条目,最为严密。除了通行全境的“海行私盐法”外,更有涵盖食盐生产、运销等各个环节的专法。北宋初年修敕,对私贩茶盐之条目予以修订,将最高刑等由死刑改为刺配刑。这一更革,看似为恤刑慎杀的仁政,实则在量刑上,私贩茶盐量刑较盗贼更重,“贩负茶盐,犯法尤重,罪不至死,必至缧绁”。而随着私盐法禁日严,触法者日多,更加剧了配隶刑的泛滥。如元祐年间(1086—1094),“两浙之民以犯盐得罪者,一岁至万七千人莫能止”。

南宋在财政上对盐利更为倚赖,“榷盐之利,国用所资”,盐法之严酷较北宋更有过之,动辄刺配广南。但就其施行效果而言,反而助长了赣闽粤交界地带的私盐运贩之风。其时“广东之循、梅、惠,闽之汀、邵,江西之赣、建,皆盐子渊薮”。早在绍兴三年(1133),已有臣僚上言称“岭外险远,平时攘劫之风已自难制,今配私贩之徒,往聚于彼,岂远方之利”。嘉定十三年(1220),知循州牛斗南即指出,往来于赣、循两州间的私贩之徒,多为“间猾失业之民、逃亡配隶之卒”,其“十百为群,取道境内,吏不敢呵,小失其意,则弛担剽掠,已而遁入于赣,虽衣收捕,而不可得”。可见私盐武装的猖獗与逃亡配军为寇,实是互为因果,两者汇聚纠合,更令州县难以节制。

盐寇以外,逃亡配军更与茶寇合流,肆虐于江西、湖南一带。据乾道九年(1173)六月十六日知荆南府叶衡奏称:

今日兴国一带多有劫盗,数百为群,劫掠舟船,往往皆系兴贩私茶之人及刺配逃军。州县虽有巡尉,力不能敌。

正如时人所指出:“犯法者日众,配隶之人中路多逸。及到配所,州郡惮于赡养,往往故纵不捕,此徒虽幸TUO免,而其身实无所容于天地间,饥寒切身,若非群众贩卖私商,即是聚为盗贼。”参之以上所论,可知活跃于五岭及周边地域的私贩武装,正是因为大量配隶刑徒的汇入,而愈演愈烈,难以止息。

(二)场监社会与五岭盗俗

在地质学上,五岭属于中生代欧亚大陆板块构造岩浆活动带的华南陆块中部,也是著名的南岭成矿带之所在。自隋唐以来,丰富的铜、铁、银等矿藏,即成为五岭地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

两宋之际,由于政治、经济中心南移,王朝货币体系对于五岭地域的铜、铁等铸币原料更为依赖。其时“岁用铜、铅、锡、铁,唯藉荆广路出产”,而与矿冶业密切相关的铸钱业,也随之将重心移至五岭一带。南宋境内最为重要的几处铸钱机构,为“饶之永年,池之永丰,江之广宁,韶之永通监,虔之铸钱院”,而“虔之铸钱院,大观始建。兵兴以来,鼓铸增损旧数,是年始令永丰监卒寓役于虔,盖移少以就多也” 。

随着铸币中心移至虔州,宋廷又以广南榷盐所得盐息充作铸钱所需之买铜本钱,由此形成了以广南、江西交界的韶、虔诸州为中心的“矿冶—铸币”区域产业结构,大量的劳动人口也因之汇聚于此。南宋因袭赵氏立国以来由配隶刑徒从事官营矿冶生产的旧制,当日铜产量最大的韶州岑水场,即有“差二广配隶五百人在场淋铜,皆是乌合杂犯之人”。场坑所处多为深山穷谷的瘴恶之地,兵备本已薄弱,州县及监司提点官员往往又巡历不至,而如洪迈所指出,若再将各地凶恶杂犯配往岑水场为兵,则“亡命群聚,意外不可不防”。楼钥更直言:“岑水场兵匠之弊甚,悉谓诸路配隶之余,选以应役,或聚而为盗,害及一方。”

再者,场监作为一种以移民为主体的聚落,其人员除了各地的杂犯贷命之徒外,多为招纳而来的坑丁炉户及游手之徒,其因场坑兴发而聚,又因矿脉枯竭或岁额减少而流散,衣食无着,即转而流窜于山谷间,成为寇盗。尤其韶州作为南宋矿冶业的一大中心,“被山带海,杂产五金,四方之人弃农亩、持兵器,慕利而至者不暇十万,穷则公剽,怒则私斗,轻生抵禁,亡所忌惮。缓其羁绁则鹰挚而陆梁,急其衔勒则兽骇而踶啮,故境壤虽狭,而狱犴寇抄常倍他境”。五岭地域的土著豪强,多有私开坑冶铸钱为利,而逃亡配隶之徒及恶少、游手等,亦为这些土豪势力所招揽,成为其赖以同州县相颉颃的武装力量。庆元三年(1197),臣僚上言称:“今之盗贼所以滋多者,其巢B有二:一曰贩卖私盐之公行,二曰坑冶炉户之恣横。二者不能禁制,则盗贼终不可弥。”实则早在北宋熙宁十年(1077),权御史中丞邓润甫即已指出:“闽、粤之地,山林险阻,连亘数千里,无赖桀黠、轻死冒利之人,比于他路为多,大抵以贩盐、铸钱为业,故能结连党与,动以千数,州郡兵卫寡弱,莫能抗御。” 私贩盐徒与坑冶炉户并存于五岭山地,相结为盗,本已构成地方的一大乱源。而步入南宋以后,大量逃亡配隶的涌入,更使盐寇与坑户之乱进一步机化。

结 语

合上所论,有宋一代,一直因应疆域格局、军政局势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对流配地域不断做出调整。北宋前期,正式确立了东西、南北相邻路分间交互移配的政策,并遵行不渝。与此同时,出于京畿地域社会治安等因素之考量,流配地域开始向南方远路边州转移。降至南宋退据东南半壁山河,境土蹙狭,已不具备足够的地域空间对配隶刑徒进行移配、散配,又因边防形势及祖宗家法的制约,不得以凶恶重犯刺配沿边州军,迫使其不断将配隶刑徒大量填刺广南及岭北远恶州军,流配地域的南移渐成定局。

在此背景下,押运制度在执行上的诸多弊端,致使大量刺配广南、岭北的强盗贷命之徒窜逃入五岭间的山谷溪洞中,继而这些亡命之徒又与活跃于该区域的私盐武装、坑丁炉户、游手恶少之辈相纠合,四出为寇。宋廷虽一度冀望于借重整地方军事体系的契机,以配隶刑徒作为地方武力之兵员补充,消弭刺配逃军为乱之弊,终因虑及土、客矛盾而未能行之长久。因此,在流配地域调整及地域社会经济结构传统的双重影响之下,配隶刑徒逃亡所带来的寇乱等问题,成为终宋之世都未能解决的地方军政之痼疾。

作者程涛,系海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

注释从略,完整版请参考原文。

编辑:湘 宇

校审:水 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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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程涛,宋代,流配,地域,的,演变,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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