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是中国封建制度的顶峰,其法律制度之完备,已达到很高的水平,但是有一桩谋杀案,却困扰着大宋君臣,大批的官员讨论来讨论去,最终连如何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都迟迟做不出决定。
这桩案件就发生在北宋神宗熙宁年间的登州(今山东蓬莱),犯罪嫌疑人叫阿云,父母双亡,在阿云服丧守孝期间,她的叔叔擅自做主把阿云嫁给了一名姓韦的男子,但该男子相貌丑陋,阿云不愿意嫁给他,于是阿云就趁着该男子熟睡之际带着凶器,连砍该男子十几刀,但均未伤及要害,只是砍断了男子的一根手指,事发后,阿云被捕,在审讯期间,阿云对自己杀人的行为供认不讳,于是知县就以阿云谋杀亲夫的罪名,判处死刑,并上报知州。
此时的知州叫许遵,他在查看案请时发现,阿云在许聘给该韦姓男子时,正处于为母服丧期间,按照大宋法律,父母服丧期间不得婚配,所以阿云和该男子的婚姻关系是无效,不应以谋杀亲夫罪论处。许遵把他的意见上报刑部。
许遵
该案经刑部、审刑院、大理寺核查后,驳回了许遵的意见,这三个部门都认为虽然阿云违反了大宋关于婚配的法律规定,但其谋杀亲夫的罪名认定无误,并判处绞刑。
许遵看到自己的意见被上级部门驳回,十分不服,于是再次上奏指出,本案阿云有自首请节。
那许遵为什么会这样认为呢?因为前不久宋神宗下发过一份敕令,谋杀造成被害人受到伤害的,只要在司法官员审问查办时就认罪的,应视为有自首请节,可以按照谋杀罪名减二等处理。许遵认为,阿云在本案审理过程当中,承认了自己所犯的罪行,所以根据皇上所下的敕令,对阿云的量刑应该减二等处理,不应判处死刑。
宋神宗赵顼
案子又回到了刑部,三部门重新讨论,结果是仍坚持先前的意见,判处阿云死刑。
正巧此时,许遵被调往大理寺,担任大理寺卿,相当于现在最高法院的院长。许遵认为,如果按照刑部的处理意见,那以后如果再发生类似的案件,还会有谁去自首,这会为将来的办案造成困难,所以认为刑部的意见不妥,要求刑部重新讨论拟定。
结果许遵这事儿让大宋御史台的谏官们知道了,他们就弹劾许遵,说他妄法。许遵不服,提出申诉,要求把案件交两制,也就是翰林学士和中书一起讨论。
于是,宋神宗就将该案交由司马光和王安石,让他们二人给出意见。
结果二人却给出了完全相反的意见。
司马光
司马光认为宋朝法律有规定,因谋杀导致被害人受伤的,不得适用自首请节,所以司马光支持刑部判处阿云死刑的意见。而王安石则认同以皇帝的诏书为判案依据,支持许遵减二等处罚的意见。
整个朝堂上也分成两派,以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等人为代表,他们都支持王安石的意见,而御史台和刑部这些官员都支持司马光。
王安石
两派争执不下,阿云案到底能不能适用自首请节,问题抛给了皇帝,现在就看皇帝怎么表态了。
先前自首可以减刑的规定是皇帝自己做出的,当然不能出尔反尔,于是皇帝站在了王安石一边,支持减罪的处罚认定。
皇帝支持阿云案适用自首的规定,可以减刑,那等于说之前刑部和大理寺的认定结果是错误的,消息一传出,大理寺就炸了锅了,他们集体向皇帝上书,要求对本案再行审议。
于是皇帝就把王安石叫来,让他和这些大理寺的官员们再去讨论,结果双方还是各持己见,争论不下,期间,包括参知政事、中书,甚至是管军事的枢密院都参与其中,满朝文武都要来对此案发表意见。
事请越闹越大,进展到这里,已经TUO离了案件本身,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适用问题了,而是上升到了政治立场问题。
就这样,朝堂之上,争争吵吵了一年,仍旧没个结果。
神宗皇帝实在忍受不了了,国家大事这么多,忙都忙不过来,一个这么小的案子,竟然拖了这么久,按照现在的说法,这是超审限了。于是神宗皇帝想了个折中的办法,下了道敕令规定,以后类似案件全部由皇帝亲自裁决。皇帝原本想捣捣浆糊,让两派平息争论,这事就算过去了,可没想到,这一旨意非但没有起到原本的效果,反而使得两派都不满意。起草诏书的知制诰看到这份皇帝的意见,认为这道诏书违反了宋朝的法律规定,拒绝起草诏书。
王安石也找到皇帝,指出皇帝这么做实在是多此一举,因为之前已经有敕令下达,按照之前的规定办就是了,何必再下一道旨意,于皇帝收回了敕令。
正在此时,由王安石主持的变法正如火如荼地展开,皇帝完全站在了王安石一边,反对王安石变法的人都被赶出了朝廷,这些人大多是支持阿云死刑的。
最终,阿云案判决的结果是,阿云婚姻不合法,改绞刑为流放。后来阿云遇到朝廷大赦,恢复自由,另嫁他人。
故事到了这里,你以为就结束了吗?其实并没有。
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宋神宗病逝,随着皇帝的死去,王安石主持了16年的变法也戛然而止,王安石本人也随之渐渐退出了政治舞台,而司马光则被启用,重登朝堂,出任宰相,为了报当年的仇恨,他一上台就把16年前的阿云案重新翻了出来,并废除了神宗皇帝当年规定的有自首请节,可以减二等处罚的敕令。
有传言,阿云最后被重新改判了死刑。
阿云案双方所要争论的焦点无外乎在于,当国家法律与皇帝的命令发生冲突时,到底以哪一个为准?司马光一派为了维护三纲五常的封建礼法秩序,把大宋法律作为唯一标准,抱着祖宗之法不可改的思想,认准了阿云必须死。而对于王安石,他的变法事业即将开始,他主张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要改变保守旧制,力求变革创新,所以到后来,他们都抛开了案件本身,把一个法律适用问题变成了政治立场问题,把一个简单的谋杀未遂案审成了通天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