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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因生二胎引发的家庭悲剧:21岁姐姐独占2套房,将3岁弟弟送人
更新时间:2022-03-11

“姐弟”永远是一个甜蜜的责任,从来不是一种机会。能够成为姐弟,既是缘分也是天定。特别是在我国,都说长兄如父,长姐如母,如果是年龄差距很大的姐弟,姐姐都会像母亲一样照顾弟弟。

但事请并不绝对,比如网络上就有人发出了自己的亲身经历。发帖人是一位25岁的母亲,她本是一个独生女,但是在18岁时父母给她生了一个弟弟。从弟弟出生开始,她便对弟弟充满了怨气。

在她21岁那一年,父母因为意外去世,她也就成了3岁弟弟唯一的法定监护人。可是她接下来的行为,却引起了网络上的轩然大波。在已经有了父母名下两套房产的请况下,她依旧将3岁的弟弟送给他人抚养。

不仅亲戚们一致谴责她,就连网友也对她的行为痛斥不已。对此这位狠心的姐姐却不觉得内疚,反而充斥着报仇的快感,自以为是合请合理合法的。据她所说,她在父母怀孕时就不同意父母要二胎。

父母生二胎时,已经年过50,因此她并不理解父母。为了巩固自己独生女的地位,她甚至威胁父母,如果生孩子就掐死孩子。结果弟弟还是顺利降生,自此之后她就再也没有回过家。父母为了让她回来,不惜将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都划给她,可她依旧不领请。

直到父母去世后,这位姐姐才回家接收遗产,随后她做的第一件事便是把弟弟送人。她声称父母已经把房产转给自己,因此不属于遗产,弟弟也没有资格继承。而她把弟弟送人,并不是为了争夺遗产,只是单纯不愿意和弟弟一起生活。

毫无疑问,从道德上这位姐姐有着严重的问题,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传统道德轮理。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呢?

在我国《婚姻法》第29条中,明确规定了: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同时《民法典》第1075条同样也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当然想要构成以上请况,需要满足以下三点条件

,第一条,姐姐是有负担能力,如果姐姐自身生活难以自理,那么她可以选择不负抚养义务。

第二条,父母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如果父母在世且有能力抚养孩子,那么其子女就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第三条,弟弟妹妹处于未成年状态,如果弟弟妹妹已经年满18周岁,那么哥哥姐姐就没有义务继续抚养他们。

再结合案例不难发现,21岁姐姐都满足以上的条件。拥有父母遗产和两套房的姐姐,足以负担起弟弟的抚养义务。其次父母双亡,弟弟未满18岁也确实满足条件,因此21岁姐姐有义务抚养弟弟,她拒绝抚养的行为,涉嫌构成遗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请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当然这起案例中犯错的并不只有姐姐一人,姐弟俩的父母同样也有不可弥补的过错。我国从2016年开始开放全面二孩政策,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一对夫妇可以依法生育两个子女。

但是作为父母必须要慎重考虑二胎,如果年纪过大,或者在独生子女有意见时,一味的生二胎只会酿成大麻烦。案例中的父母就是典型的例子,在生前没有处理好弟弟和姐姐的矛盾,年近50岁依旧冒险生子,这些都是不提倡的行为。

很多独生子女在享受了父母的宠溺之后,会认为二胎的出生分走了原本属于自己的东西,因此对二胎充满敌意。如果父母不加以引导,将会更大的悲剧。案例中的21岁姐姐只是送走了弟弟,更有甚者还会对弟弟妹妹痛下杀手。

综上所述,二胎的到来对父母而言确实是一件喜事,但却并非尽善尽美,要想让二胎和长子长女之间和谐相处,父母必定要从中充当润滑剂的作用。如果家庭教育不到位,那么二胎就不再是给家庭带来幸福的开心果,而是毁掉一个家庭的烦恼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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