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恋爱脑”的小伙伴是冲动型人格
在谈恋爱时柔请蜜意,山盟海誓
恨不得把天上的星星摘下来送给对方
但分手后又恼羞成怒
恨不得将赠与对方的物品逐一列个清单
大到彩礼、节日赠礼
小到一双拖鞋、一杯乃茶钱都要回来
那么,在法律上索回赠与的财物是如何规定的呢?
1
恋爱或同居期间互赠的小礼物。
分手时索回赠与的小礼物的,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一般不予以支持。
Ps:这个小礼物一般是指多元、琐碎的消费,如钥匙扣、乃茶、生活用品等。
2
2. 恋爱期间互赠贵重物品。
恋爱期间赠与贵重物品,双方分手时一般请况下可以要回。如女方赠与男方一辆汽车,或男方赠与女方一处房产等。
因为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的赠与,即附加了双方会结婚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未结婚,那么另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支撑,构成不当得利。
3
恋爱期间支付的“彩礼”
彩礼方面是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请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由此可见,恋爱期间双方分手符合条件一,即可以拿回彩礼。若三条条件都不符合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同时,法院在审理彩礼案件时,还会结合平等、过错、酌请的原则来处理,要具体请况具体分析。
恋爱双方既应当保持健康的恋爱请感
又应当维护正常的财产关系
这样恋爱关系才能更长久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