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一名43岁的男子李某甲因饮了酒,便让同行好友李某乙开车。但随后李某乙因犯困,又将车交给李某甲驾驶。未料李某甲因变道不及时与高速隔离带相撞,乘车人李某乙当场死亡。
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上公布该案的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21年7月20日晚,李某甲与李某乙(男,37岁)相约当晚去黑河市北安市玩,因李某甲饮酒,便由李某乙驾驶李某甲的小型轿车前往北安。
李某乙驾驶车辆沿吉黑高速自北向南行驶,过了孙吴县之后,李某乙因犯困,便将车交给李某甲驾驶。
7月21日0时许,当车辆行驶至吉黑高速 718 公里+100米处时,李某甲因变道不及时与高速隔离带相撞,致使车辆损坏,乘车人李某乙当场死亡。
经孙吴县公安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死者李某乙系生前头部被钝新物体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孙吴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甲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其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请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又系初犯、偶犯,依据《刑法》相关规定,犯罪请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现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
潇湘晨报记者 吴陈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