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重庆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黄乔)老人离婚后,住房问题如何解决?铜梁法院在审理一起涉及居住权的案件时,成功引导原被告依照《民法典》对原告居住权进行了明确,让已年近八旬的原告离婚后有房可居。
“真过不下去了,必须离婚!”李大爷和王婆婆以夫妻感请不和,起诉至铜梁法院旧县法庭要求离婚。审理中,法庭查明原、被告感请确已破裂,但双方一直无法就共有房屋分割问题达成一致。
对这一问题,承办法官细致了解原委,耐心进行调解。原来,这对老夫妻是再婚,结婚38年来,两人未生育子女,有一处共有房屋。
说到该房屋的分割问题,李大爷有些机动。“我不是图财产,就是担心离婚了我没地方住!”李大爷说,自己年事已高,膝下又无子女,若房屋归女方,自己则将无房可住。
同时,承办法官也了解到,李大爷一直独居在两人该处共有房屋内,而王婆婆则长期在儿女处生活,并不与李大爷一起居住。
于是,承办法官从“老年人离婚分割财产引起的居住利益保障”角度,引导当事人适用《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协商设立居住权,并在调解书中加以明确。承办法官向当事人释明,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经过法庭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婚姻关系,王婆婆自愿放弃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对案涉房屋为李大爷设立居住权,直到其去世为止。
法官说法>>>
《民法典》中居住权的设立不仅保障了弱者皆有所居,还能让有房者以房颐养天年。本案中,承办法官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准确的释法明理,引导双方当事人对居住权进行了确认,既处理了双方当事人离婚纠纷,也使老人离婚后居住权利得到保障。
案件法条>>>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上述规定,设立居住权不仅需居住权人与所有权人订立书面合同,就居住权事宜进行明确约定,而且还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另,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居住权章节的相关规定。所以,居住权设立方式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