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福州晚报
燃放“三无”烟花孩子左手炸伤
构成十级伤残,父母、店铺均担责
福州晚报讯 一名家长从一家文具店购买了“三无”烟花爆竹,并任由未成年的儿子独自燃放,结果儿子被炸成十级伤残。家长遂起诉该文具店,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了这起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法院查明,去年1月31日(农历大年三十),郑某在某文具店以60元的价格购买了若干小型烟花爆竹。次日晚,郑某的儿子小郑(未成年人)在征得父母的同意后,独自将烟花爆竹带至公园燃放。燃放过程中,爆竹发生爆炸,导致小郑左手受伤,两次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5627元。经鉴定,小郑的伤请构成十级伤残。出院后,小郑的母亲以小郑的名义将该文具店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文具店属无证售卖“三无”烟花爆竹,应对小郑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小郑的父母未在合法销售网点购买烟花爆竹且作为监护人,应意识到燃放烟花爆竹存在安全隐患,但任由孩子一人到公园燃放,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孩子受伤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法院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经查,小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各项损失合计149840元,该文具店在判决前已赔偿23000元。法院判决该文具店赔偿小郑各项损失51920元。该文具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全文共514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