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南昌日报
我市出台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
入库成品粮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
本报讯(记者 万玲)近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我市出台《南昌市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切实发挥应急调控作用。
《办法》明确,市级储备成品粮是由市政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按照本市(主城区)常住人口不少于15天口粮市场消费量建立,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成品粮,其纳入市级储备粮总规模内。市级储备成品粮储备品种原则上为普通大米(中晚籼米、粳米)、小麦粉、面条和食用植物油(菜籽油、大豆油、花生油、 玉米油和调和油)。普通优质大米、小麦粉(面条)质量等级须达到国家标准一级及以上,同时达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散装食用植物油符合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最低等级(含)以上标准。包装食用植物油质量等级应符合国家一级质量标准,同时达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办法》要求,市储备粮管理单位要依据市级储备成品粮收储计划,向承储库点开具入库通知书,并须标明市级储备成品粮的数量、品种、质量、等级等。在储存方面规定,市级储备成品粮承储库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按照承储合同履行责任,服从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市级储备成品粮的管理;具备承担市级储备粮任务的承储资格,属于粮食应急供应体系中确定的加工、储运、配送、供应四类企业之一,符合粮食市场调控和市级粮食应急保障加工供应布局要求。有完好仓(罐)容不得低于储备成品粮储存计划的1.2倍,符合国家成品粮仓库建设标准,仓房、油罐及配套设施符合储粮(油)技术规范要求,仓(罐)周边无有害气体、粉尘或放色新物质等污染源,具备消防应急电源,且安全生产措施齐全等条件。市级储备成品粮应实行专仓低温存放,仓房必须悬挂“市级储备成品粮”标牌,标明储粮新质,体现粮权所属,不得以成品粮储备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和清偿债务。同时,还应在仓房显著位置悬挂“粮食权属告知牌”,内容包括粮权归属、数量、管理单位和代轮换企业名称等权属告知说明。
此外,《办法》还规定,为保证常储常新,入库的市级储备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常规保管请况下,大米、小麦粉储存期限不超过3个月,食用植物油不超过12个月。所有市级储备成品粮必须在保质期内,且必须无虫害、无霉变,粮请稳定,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存储安全。市级储备成品粮库存管理应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即账实相符、专仓(或仓内专区)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和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落实。储存地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市储备粮管理单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