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无果后,原告孙女士以被告佟先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属于非法执业的理由,向北京市房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举报。举报后,被告养生馆受到罚款5万元、责令停止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原告孙女士认为,既然被告方有非法行医的行为,就应该把其余费用都退还给自己。
对此,被告方认为,自己只是使用过粉刺针,并不是原告所说的金属缝衣针,而且也已经因此受到了相应的处罚,涉案养生馆受到的行政处罚与本案无关,也不应成为退款给原告的理由。
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论的事实和有争议的证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了认定。原告孙女士提出,她到涉案养生馆接受的是针对自己不孕不育的治疗,法院审理后不予支持。
那么,原告孙女士要求被告退还的两万三千多元费用,对应的项目究竟是健康调理还是医疗行为呢?法院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做出了认定:原告孙女士前期支付的两万三千多元费用对应的项目是健康调理,后期支付的三十万元由于已经被退还,其中是否包含非法行医的行为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法院认为,原告主张退还两万三千多元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22年3月3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孙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