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于2020年03月05日对章近华申请的第9600891号“黑美人及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章近华特委托我高沃知识产权代理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答辩事宜,经过高沃律师积极答辩,国知局做出商评字[2021]第59618号关于第9600891号“黑美人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裁定认定:一、诉争商标不构成对第960658号“黑人”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第1260153号“黑人”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第1260154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三)的复制与摹仿,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订)》(以下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请形。二、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原告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第三人章近华特委托我所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应诉事宜。接受进一步委托后,诉讼律师团队开展案件的分析讨论、应诉策略的把控和证据材料的进一步整理工作。律师团队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度的分析总结,积极应诉。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第一款的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一,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