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十恶不赦”通常用来形容恶贯满盈、罪无可恕的人。这里的“十恶”并不是实际罪名,而是指犯了重大罪行。
在我国古代刑法中,“十恶”是指十个具体的刑法罪行。
在春秋齐国的法律中就有“重罪十条”,规定凡是犯“重罪十条”的人绝不赦免。
到了隋唐之时,经过《开皇律》和《唐律疏议》的修订和完善,正式形成了“十恶不赦”罪名的说法。
一:“谋反,指的是企图推翻朝政”,这个罪名被历代统治者视为十恶之首。
二:“谋大逆,指的是毁坏皇陵、宗庙、皇室宫殿。”如果孙殿英生活在清朝没灭亡的时候就是这个罪名。
三:“谋判,指背叛朝廷,”汪经卫就应该属于这个罪名。
四:“恶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长辈。”这个罪名要是放在现代估计死不少人。
五:“不道,指杀害无辜的一家人以及肢解。”曹草应该就是这个罪名吧。
六:“大不敬,指冒犯皇室尊严,如偷盗皇帝的物品和祭祀的物品等。”
七:“不孝,指不孝顺祖父母、父母或者在守孝期间结婚、做乐等。”
八:“不睦,指谋杀某些亲属、殴打女子、控告丈夫等。”
九:“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兵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等。”
十:“内乱,亲属之间通间或强间等。”
由于“十恶”罪行极其危害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君权、父权、神权和父权,所以从隋唐开始,都把“十恶”之罪作为法典,将其列为不赦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