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古代反腐,不能不提的一个朝代就是明朝。早在立国伊始,朱元璋鉴于元王朝吏治败坏导致覆亡的历史教训,便着手整肃吏治,形成了纵贯明朝始末的重典治吏政策。
重典治吏,一是法律健全。朱元璋深知法律的重要新,便以《唐律》为基础,命人修订了《大明律》。这是我国古代历史上比较系统古法典,其中单独将《吏律》列出来,独立出卷,专门针对官吏治理。二是严苛用刑。为了以案为鉴,明初洪武十八年,明朝廷专门以诰文的形式发布了《大诰》,将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公之于众,形成了震慑作用。同时,对同一种犯罪行为,《大诰》的量刑及处罚比《大明律》更重,如衙门官吏与内官及近侍人员勾结,《大明律》是“皆斩”,而《大诰》则是凌迟处死。
除了打击不法之外,明朝还从人事制度上来设计。众多设计中,回避制度是极为重要的内容。所谓回避,主要有亲族回避,即父兄伯叔在同一个系统内的,要以卑避尊,改调其他衙门;有职务回避,《大明律》:“凡官吏于诉讼人内,关有服亲及婚姻之家,若得受业之师及旧有仇嫌之人,并听移文回避。”显而易见,如果发生诉讼,姻亲、老师及旧有仇恨嫌疑的人员都要回避。
除了亲族回避和职务回避,明朝应用范围最广的就是地区回避,亦即所谓的“仕宦避本籍”制度。“仕宦避本籍”,顾名思义,官员不得到自己家乡任职。在《大明律》之前的《大明令》规定“流官注拟,并须回避本贯”。
“仕宦避本籍”并不是明朝的首创。早在唐朝就有规定《回避条例》“本郡州县及邻本郡县官”。可见,明朝将唐朝这一规定很好继承下来。
既然要“回避本贯”,有没有考量的具体标准呢?
明太祖时规定“南人北官,北人南官”。明朝把全国分为三大区,实行跨区更调制,“定南北变调用人”。如,当时吏部选任官员,有“南北更调,定为常例”之说。又如,明代福建巡抚一职全部是由从外省籍的官员中选调,而且在地区上则侧重于南直隶、浙、赣等东南地区的官员。
明朝廷为什么要在回避制度上费尽思量呢?
答案显而易见,就是要防止官员在本乡和熟悉的地方与当地士绅打成一片,有助于避免任人唯亲,结党营私等腐败行为的发生。同时,我国古代是宗法制社会,家族极易形成强大的地方自治,从而对中央集权构成威胁。回避制度恰恰就把握了这一点。
尽管明朝廷一开始推行地区回避的范围很广,但后来却有收窄的趋势,到最后规定官员任职仅避本省,不限南北。
这至少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随着官僚体制的不断健全,官吏不断膨胀,由明初的三万人增长到中后期的八万人之多。在这种请况下,粗略区分南北回避,而且要考虑亲属、师生等关系回避,已然无法周全。二是古人讲究忠孝两全,在保证“忠”的前提下,如何最大限度保证“孝”呢?避本省或到临省任职无疑是最为可行的方法之一。
值得一说的是,如同重典治吏一样,明朝的回避制度虽然在吏治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帝王专制的存在,并没有从根本上遏制官吏的贪腐行为。到后期,受环境、风气等因素影响,腐败行为愈演愈烈,最终将明朝拖入灭亡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