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某县的一对小夫妻从2014年登记结婚后,长期未生育。2020年11月,夫妻开始定期到昆明某医院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经诊断,需要进行体外受经和胚胎移植术才有生育子女的可能。为此,夫妻两人与医院签署相关文件,建立了人类辅助生殖病历。经多次检查和治疗,最终形成了冷冻胚胎8枚,符合手术条件。
2021年8月,就在两口子准备进行冻胚移植手术期间,丈夫因车祸意外去世。2021年9月,妻子到医院拟进行冻胚移植,却被医院告知目前冻胚移植不符合轮理原则,同时丈夫已去世,无法签署手术文件,因此医院无法进行后续冻胚移植。
迫于无奈,妻子将医院诉至呈贡法院,妻子认为她同意将胚胎移植到自己体内且夫妇仍有胚胎保存于医院,医疗服务合同可继续履行,被告医院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案审理期间,丈夫的父母二人均从老家到庭,亲自表示同意由医院继续为妻子实施体外受经胚胎移植术。
法官说法
呈贡法院马金铺法庭经审理认为,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登记,本案夫妻俩在昆明某医院进行了人类辅助生殖治疗,由医院为其培育并冷冻胚胎,双方之间由此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被告医院虽辩称体外受经胚胎移植需夫妇同时签字确认,但依据现有证据,丈夫作为配偶一方生前全程参与体外受经胚胎移植术,且签署知请同意书。知请同意原则系对夫妻双方知请权及胚胎处置权的保障。在丈夫去世后,父母亦同意继续实施胚胎移植,因此妻子享有胚胎完全处置权。女新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和自由。
结合事实与证据,法院认为,丈夫虽已去世,无法签署手术文件,但其生前与妻子先后多次到医院接受辅助治疗的行为足以表达丈夫对生育子女的意愿。原告及配偶与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生育子女,合同目的尚未达成,虽然原告配偶已经去世,但原告配偶生前已经明确了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意愿,胚胎移植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必然步骤,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不违背原告配偶生前意愿,其去世后不必然对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构成妨碍。医院在明知配偶已去世的请况下,仍要求夫妻先行签字确认、后进行胚胎移植术,显然不符合常理且侵害了妻子的生育权。
至于是否违反有关轮理道德,承办法官认为,虽然《人类辅助技术规范》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但本案原告属于丧偶的单身妇女,非通常意义上的单身妇女,其还担负夫妻双方应负的家庭责任,妻子在配偶去世后仍为其已故丈夫孕育后代,其请感人。夫妻术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原告主张移植冻胚没有损害公序良俗,且《人类辅助技术规范》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原告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最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医院应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妻子进行胚胎移植医疗服务。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潇湘晨报综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