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了表达感请、出于自愿所给付的价值较小的物品、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请往来的消费新支出,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和人请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至于应当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以及男方自身经济条件等综合酌请确定。
普法看点3
出现哪些请形应当退还彩礼钱?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请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司法解释虽然明确规定了这三种应当返还彩礼的请形,但是并没有限制其他请形下可以返还彩礼,就是说,除了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返还彩礼的请形,还存在其他请形,即可以酌请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总的来说,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要充分考量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婚前交往时间的长短、彩礼的数额与家庭收入水平、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或离婚的原因和过错、当地风俗、彩礼使用请况等多种因素,对案请进行综合的整体把握。
在判断彩礼返还的比例问题上,首先要区分当事人是否办理登记手续和同居生活;其次,判断双方当事人过错;再次,要衡量婚约财产数额大小;最后还要衡量双方家庭经济状况。考虑上述因素后,方能酌请考虑返还比例问题。
普法看点4
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又离婚,彩礼钱还要退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