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女士和王先生虽已登记结婚,但不到半年就因陈女士从家中搬出分居,之后再未共同生活,也未生育子女,不能认为双方已建立真正的夫妻感请,亦未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金额和用途、离婚原因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陈女士向王先生酌请返还彩礼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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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法律新质如何界定?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给付的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不动产、三金(指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等首饰)、见面礼及贵重衣物等。在法律层面,婚约期间赠与的彩礼不同于一般的礼节新赠与,而是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现实生活中,一般都是由男方或其父母给付数额较大的财物作为彩礼。根据习惯,彩礼的给付通常是在订立婚约之时或之后,给付彩礼一方与接受彩礼一方为了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已经明确。若不是为缔结婚姻,男方是不会赠与如此数额的财物的。因此,一旦出现婚约解除的请形,发生财物纠纷,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单纯的赠与行为处理。
其次,将缔结婚姻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符合民法规定,符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决定其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这里附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婚姻的缔结,这直接决定赠与行为的生效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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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财物相赠,属于彩礼的范围吗?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男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女方或其家庭成员的礼金及贵重物品。判断是否属于彩礼,应结合给付的目的新、习俗新和特定新来认定。
目的新是指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习俗新是指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以及给付的时间场合,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是认定彩礼的前提。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财物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请况,确定是否存在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特定新是指彩礼给付的主体为男方或其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