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太原晚报
“离婚”后生父不履行抚养义务
检察院支持起诉 法院判其支付抚养费 本报讯(记者 刘友旺 通讯员 杨彦荣)未登记便同居的夫妻分手后,父亲马某对女儿不闻不问,未履行任何抚养义务。近日,古交市检察院消息,该院对这起涉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支持起诉后,法院判令马某支付抚养费至女儿成年。
“我从你们的宣传中知道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想请你们帮帮我……”前不久,一名女子走进古交市检察院求助。经询问,女子姓郝,2008年与马某举办结婚典礼,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2009年4月,女儿出生,3个多月后,郝某、马某因新格不合协议“离婚”,年幼的女儿跟随母亲郝某生活。之后,马某对女儿不闻不问,未尽过任何抚养义务,也未支付抚养费。如今,女儿升入初中,花销急剧增大,无固定工作的郝某无力独自抚养,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要求马某支付抚养费。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即刻开展调查核实,确定郝某家庭生活困难,属于诉讼能力不足的弱势群体,符合支持起诉的条件。同时,考虑到郝某的女儿满足司法救助条件,该院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她发放了2000元司法救助金。
本着及时化解矛盾、节约诉讼资源的原则,检察官多次与马某沟通,从法理到请理耐心劝解,希望他尽到生父责任,履行抚养义务。然而,马某态度强硬,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分手协议约定女儿跟随郝某生活为由,拒付抚养费。调解未果,古交市检察院决定支持郝某的女儿提起诉讼。
案件开庭时,检察官当庭宣读了支持起诉意见书。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终,法院支持了全部诉求,判令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女儿1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