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陇东报
基本案请:山东济南的顾某与许某两人婚后育有一子小顾。后二人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顾某与许某自愿离婚,儿子小顾抚养权归许某,随许某生活,顾某每个月向许某支付当月抚养费4500元至儿子大学毕业。协议中,双方还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进行了约定。后双方又签订《离婚补充协议》一份,对《离婚协议书》中夫妻共有房屋、债务处理进行了变更,明确共有房屋归顾某所有,房贷每月15000元由顾某偿还。
巧儿说法: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顾某称其每月有房贷、车贷要还,但双方签订的《离婚补充协议》中即约定由顾某每月偿还房贷15000元,可见双方约定抚养费金额4500元时考虑到了房贷因素。而离婚后,顾某又贷款购车,说明其有能力在负担其他费用的基础上,支付购车首付款及负担车贷。退一步而言,如确实负担车贷有困难,其完全可以通过变卖车辆的方式解决。顾某称其做生意亏损巨大,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认为顾某请求降低抚养费金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 18993425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