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四川日报
山东省郯城县一名男子与他人在饭店饮酒,连续喝了两场,结果因饮酒过量不幸死亡。郯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6名共饮的“酒友”承担部分责任,共同赔偿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等损失279501元,“酒友”不服上诉。日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请客吃饭,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主人还是客人,都应该预料到自己饮酒后将造成辨认及控制能力下降,可能产生各种意外。作为“酒友”,同样应该认识到他人饮酒后可能产生难以预料的后果,负有提醒、劝告、协助、照顾等安全保障义务。一旦发生意外,本人将承担主要责任,“酒友”将承担部分责任。虽然是部分责任,但也是沉重的经济和请感负担。
小酌怡请,多喝伤身。无论是对己对人,千万不要一时上头,过度地劝酒、斗酒、DU酒。实在要喝,必须把保障工作做到位,比如让在场的某些人不喝酒专门负责照顾人、提前通知“酒友”家人到时来接人、散席后电话追踪每个人是否安全到家,等等。只有做一名文明和负责的“酒友”,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高度负责,才能在宾主尽欢的同时避免乐极生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