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法治时报
小学生偷偷打赏主播,家长报警平台退款
未成年人打赏
家长可要求退款
■本报记者 王天宇
近期,海口一孩子背着家长偷偷给某平台主播打赏2000多元。那么未成年人偷偷花出去的钱能不能要回来?作为孩子的家长是否承担责任?本报记者采访了律师。
事件:
小学生用家长手机
打赏主播
家住海口市三江镇的罗先生近日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手机微信钱包里的钱不知不觉少了2000多元。
原来这一切都是罗先生年仅8岁的儿子小罗偷偷花出去的,小罗是一名小学三年级学生,自己在家用家长手机上网时无意间进入某平台直播间,被主播以有骗方式索要礼物打赏。小罗于11月20日至21日期,多次以微信支付的形式打赏该主播。
11月24日下午,罗先生使用手机购物时发现余额少了2000多元,由于对手机草作不熟练,他便急忙赶到辖区派出所求助。
海口市公安局三江海岸派出所民警通过联系平台客服确认,因小罗是未成年人,消费时未经过监护人同意,打赏的钱可以退回。随后,民警帮忙准备好罗先生及其儿子小罗的户口页、充值记录及详细的打赏经过、申诉材料后,便向该平台提起未成年人退款申诉。最终该平台同意将2798元退至罗先生银行卡内。
现状:
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等现象
时有发生
近年来,网络直播成为一种新兴行业快速发展起来。一些未成年人也沉M于网络直播、网络游戏,以至于未成年人盲目充值打赏主播、购买游戏道具等现象时有发生。
今年9月10日,临高某村村民老刘准备用钱时,发现自己支付宝账户中的上万元竟然不见了,而微信钱包里的钱也几乎被清零。老刘随后了解到,他和妻子辛苦为几个孩子准备的2.8万元上学费用被上小学六年级的女儿欢欢(化名)打赏了某平台主播,好在刘先生和妻子第一时间向涉事平台提出申诉,同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最终2.8万元打赏费被退回。事实上,能全额退回钱款的却很少。
今年6月份,我省 一名13岁女孩被网上一款手游吸引,并偷偷用母亲的微信向该款游戏充值虚拟游戏币“钻石”,金额高达1万余元。经过申诉,游戏平台未全额退款,小女孩的家属只要回8000余元。
律师
说法:
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家长可要求退款
未监管也应担责
那么,在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方面,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行为,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丽华表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给游戏充值的不具有法律效力,需经父母或监护人代理、同意,否则可以要求退款。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充值的游戏金额较大,与其年龄、智力水平、消费能力和消费水平不相匹配的,且未得到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及追认的,则家长和监护人可请求退款。
林丽华称,如今便捷的移动支付功能又不要身份核实,因此在该类服务合同纠纷中,未成年人一方举证该行为属于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较为困难。即使证明是未成年人的消费,但家长疏于管理,未能限制孩子网游时间、方式,未采取积极的教育手段引导孩子合理利用网络及树立合理消费观,都可能因此承担部分责任。
“未成年人的自制力显然是不足的,需要外力的介入、引导及教育。”林丽华表示,对于未成年人家庭而言,家长应规范自身用网行为,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主动提高未成年人的入网年龄,不应为图省事而提供移动网络设备,即使因网课等需要,也应当进行适度的引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