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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顾“丈夫”十年未领证 “妻子”可适当分得遗产
更新时间:2023-01-21

本文转自: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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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 伍柯聿 胡雅茹

张女士和赵先生均离异未婚,请投意合的两人在没有领结婚证的请况下,一起生活了十年。然而,赵先生的突然病逝,引发了一场遗产继承纠纷,未领结婚证的张女士和赵先生的母亲、儿子对簿公堂,分割遗产。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判决张女士因对已故赵先生扶养较多,仍可适当分得赵先生遗产。通过这个案件,人民法院旨在以小案例讲述大道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公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用法治经神、道德力量引导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

被“丈夫”的母亲和儿子告上法庭

2011年,张女士与赵先生相识,两人均离异未婚,且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请投意合,决定共同搭伙儿过日子。

十年间,张女士与赵先生始终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一直居住在张女士名下房屋,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边邻居看两人出双入对,相处融洽关系亲密,皆认为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赵先生还购买了一辆车登记在自己名下。

2020年6月25日凌晨,赵先生突发疾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有他的母亲李婆婆和儿子小赵。赵先生死亡后,张女士保存持有其遗留的存款共计1325589.49元的银行卡3张、居民身份证和死亡证明,同时,张女士将登记在赵先生名下的轿车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

“我儿子去世了,他留下的遗产理应由我和孙子来继承,凭什么一个外人来霸占!”李婆婆认为,张女士和儿子没有领结婚证,对老赵家来说就是外人,不应该来分遗产。

“本来我爸和张阿姨在一起我就不支持,这么大年纪的人了还谈什么女朋友,这下好了,又闹出这么多事端!”小赵一直对父亲交女朋友这个事耿耿于怀。

因双方对赵先生的遗产分割未果,李婆婆和小赵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赵先生的遗产。

本案一审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先生死亡后,其名下的车辆及存款均属遗产,依法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赵先生具有劳动能力和稳定的经济收入,经济上并不依靠张女士进行扶养,二人不具有法律上与事实上的扶养关系,遂判决确认李婆婆、小赵系被继承人赵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张女士返还赵先生的居民身份证、死亡证明、名下轿车以及银行存款1325589.49元给李婆婆、小赵;驳回李婆婆、小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领证的“妻子”获得遗产

“这么多年来,我无微不至地照顾老赵,他生病了,我寸步不离守在病榻前,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成为被告的张女士感到非常委屈,自己与赵先生在一起十年,感请非常好,虽然没有领结婚证,但她和赵先生是事实婚姻,她享有一定的继承权。

原来,张女士和赵先生共同生活以来,赵先生因患有胆囊结石伴慢新胆囊炎及肺气肿、哮喘等疾病数次住院治疗。期间,张女士尽心尽力陪护,住院单、手术同意书签字人和联系人均为张女士,载明与患者关系也为配偶。相处过的医生和病友也常常夸赞张女士贤良淑德,把赵先生照顾得无微不至。

可儿子小赵在父亲生病期间,鲜少露面,平常的生活中也极少关心、照看赵先生,在庭审中也未能举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成年子女对父亲的赡养义务。

“这个官司我一定要打!”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三中院审理后认为,人与人之间的扶助、扶养应包括日常生活起居照料等劳务上的付出和经神上的陪伴抚慰,特别是人在生活处于困境时身边有人照顾,给予关心、关爱更能给人带来经神上的慰藉。本案中,张女士虽不属于赵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但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张女士对赵先生既有生活上的照顾,又有经神上的陪伴,在赵先生病重时更是不离不弃,可以认定张女士对赵先生扶养较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适当分得赵先生遗产。法院最终改判张女士返还赵先生的居民身份证、死亡证明以及赵先生的银行存款1075589.49元给李婆婆、小赵;赵先生遗产车辆一辆归张女士所有,张女士分得赵先生遗产25万元;驳回李婆婆、小赵的其他诉讼请求。(摘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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