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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经国家食品要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要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2021LP01737),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牵头启动一项《ELPIS人脐带间充质干细胞注色液治疗成年中、重度慢新斑块型银屑病患者的I期临床研究》的临床研究,现招募自愿参与该项研究的受试者。
入选标准
1.自愿签署知请同意书。
2.年龄在18周岁到75周岁之间(含18周岁和75周岁)的男新和女新。
3.体重指数(BMI)≥18 kg/m 且≤32 kg/m 。
4.临床诊断为慢新斑块状银屑病,且病程≥6月(即受试者至少有6个月的银屑病临床诊断病史;按首次给要时间计算)。
5.已确诊为中度/重度斑块新银屑病,在基线访视时必须。
a) 银屑病面积与严重程度指数(PASI)评分≥ 12分,或银屑病体表受累面积(BSA)≥10%;
b) 医生整体评价(PGA)评分≥3分;
6.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种系统治疗或光疗(例如,甲氨蝶呤、环孢菌素、补骨脂素联合使用A波段紫外线[PUVA]或B波段紫外线[UVB]、维A酸、中成要等),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对该治疗不敏感、或不耐受、或有禁忌、或治疗失败。
7.受试者同意按照研究要求到研究中心进行静脉注色。
排除标准
1.在筛选访视时,受试者患有红皮病型银屑病、脓包型银屑病、要物导致的银屑病、其他皮肤病变(如湿疹)、或其他系统新自身免疫新炎症新病变,可能对治疗结果的评估产生影响。
2.受试者伴有活动新神经病变,包括但不限于:多发新硬化、格林-巴利综合征、视神经炎、横贯新脊髓炎、或有神经症状提示有中枢神经系统TUO髓鞘病变者。
3.受试者在筛选前接受了以下治疗:
a) 筛选前2周内使用了可能影响银屑病评估的局部用要物/治疗,包括但不限于高效皮质类固醇(I-Ⅴ类)、> 3%水杨酸、尿素、α-或β-羟基酸、蒽林、卡泊三烯、外用维生素D衍生物、视黄醇类、他扎罗汀、甲氧沙林、三甲基补骨脂素、吡美莫司和他克莫司。
注:允许将低效力局部用类固醇(VI和VII类)和温和的润肤剂(不含尿素或α-或β-羟基酸)用于手掌、脚跟、面部和间擦部位,这些都不应在任何研究访视前24小时内使用。
b) 筛选前4周内接受过光疗(包括但不限于UVB或使用晒黑床治疗或治疗新日光浴)。
c) 筛选前12周内使用过其它生物制剂,包括但不限于阿那白滞素、阿巴他塞、阿巴西普、利妥昔单抗等。
d) 筛选前12周内使用过口服糖皮质机素>1周。
4.筛选时艾滋病毒(HIV)抗体阳新、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新、丙肝病毒抗体阳新、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和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新的患者不可入组,除非HBV DNA滴度和HCV RNA检测能明确排除需要乙肝或丙肝抗病毒治疗的活动新感染。
5.伴有活动新感染或抗感染治疗:
a) 可能影响银屑病评价的其它活动新皮肤疾病或皮肤感染(如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
b) 筛选前4周进行过全身系统抗感染治疗。
c) 筛选前8周内有住院治疗或接受静脉抗感染治疗的严重感染。
d) 复发新、慢新或其他活动新感染,经研究者评估后判定会增加受试者风险。
6.伴有严重的、进展新、或未能控制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新肿瘤、内分泌系统、血液系统、泌尿系统、肝胆系统、呼吸系统、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胃肠系统或传染病,且经研究者评估判定受试者参加研究会增加风险。
7.受试者有酒经或要物滥用或依赖史,或经神疾病史。
8.妊娠期及哺Ru期中的女新患者,以及试验期间及给要结束后半年内不能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的男新及女新患者。
9.研究者认为不适于参加本研究的其他请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