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西双版纳报
误区33:无烟环境主要靠大家自觉,不需要立法。
解析: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8条实施准则明确指出:“必须立法以防止公众接触烟草烟雾。自愿的无烟政策一再表明是无效的,不能提供适当保护。法律要想行之有效,应当简单明了,便于执行。”
“自愿”政策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缺乏执行机制,没有处罚手段,因此这种自律型的政策通常都没有很好的执行新,得不到预期效果。
与自愿政策相比,法律的保护就更加平等和全面。立法能使所有非吸烟者有权维护其健康权、生命权和健康环境权,是确保公众避免二手烟危害的唯一有效手段。法律对于全面无烟环境的创建,具有以下作用:
(1)具有法律约束力;
(2)能够建立执行机制;
(3)对违法行为采取处罚措施;
(4)能够平衡企业竞争环境。
为了保护不吸烟者的健康权利不受损害,为了子孙后代的健康发展,构建无烟环境还是需要法律约束。同样,法律、法规的颁布,也是公民意愿的表达。
误区34:吸烟要是真的那么要命的话,那么国家干脆像禁毒一样禁烟算了。
解析:国家法律规定,吸毒、贩毒是违法犯罪,它不仅危害吸毒者的身心健康,还会导致行为失控,有发暴力犯罪活动,而且扰乱社会治安,影响社会和谐安定,必须严加禁止。
科学证明吸烟有害健康,但烟草制品的危害新与毒品有差异,故将吸烟视为一种合法但对自己和他人都有害的行为。为了提高公民的健康和生活、生命质量,国家大力倡导劝阻、教育、促进吸烟者放弃吸烟,不吸烟的人不要尝试吸烟。国家基于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利,逐步采取法律手段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禁止吸烟。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就是违法行为。 (未完待续)⒀
(景洪市卫生健康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