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瑞(1514年-1587年),字汝贤,号刚峰,海南琼山(今海口市)人,明朝著名清官。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海瑞参加乡试中举,初任福建南平教渝,后升浙江淳安和江西兴国知县,推行清丈、平赋税,深得民心,遂有"海青天"之誉,也被称为“不怕死、不爱钱、不立党”的清官。
嘉靖三十二年,海瑞在福建南平县当老师时,他教育学生不许给先生送礼,逢年过节,也不得给先生送酒菜,所有俗例一概免除。升任浙江淳安知县后,他一如既往,穿布袍、吃糙米。他知道百姓贫穷,去农村巡视时,命部下们挑着菜和米随行,自己开伙,从不扰民。他一生未置田产,只依靠祖上留下的十亩地养活一生。
嘉靖皇帝当政时,不思朝政,间臣当道,很多官员敢怒不敢言。海瑞写了一篇《治安疏》,上奏给嘉靖皇帝。他尖刻地指出嘉靖皇帝应当停止玄修、痛改君道、节约用度、端正职守,为此惹怒了嘉靖皇帝。可当嘉靖皇帝听说,海瑞素新刚直,居官清廉,并不怕死,遂打消处死海瑞念头,将海瑞下狱囚禁起来,直到嘉靖皇帝死后,海瑞才被释放。
关于他的传说故事,民间更广为流传。后经文人墨客加工整理,编成了著名的长篇公案小说《海公大红袍》和《海公小红袍》,或编成戏剧《海瑞》、《海瑞罢官》、《海瑞上疏》等。
海瑞清廉刚正、勤政爱民经神,是传统廉政文化的优秀典范,在新形势下继承和发扬海瑞经神,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营造和谐、清廉、公正的社会氛围,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对新时代廉政文化建设和廉洁社会风气的形成具有特殊的借鉴意义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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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请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