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杜秉琛
【案请】
2016年12月12日,大伟(化名)和王梅(化名)登记结婚。2017年1月7日,两人举办了婚礼,婚后育有一子。
2020年,大伟和王梅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不再共同生活。2022年7月,王梅将大伟诉至法院,请求与大伟离婚,孩子由大伟抚养,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辆车、大伟的住房公积金,要求大伟给付家务补偿款2万元,共计39万余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于2022年7月28日主持线上调解。
【调解】
9月28日,经承办法官调解,大伟和王梅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中,大伟同意离婚,孩子由大伟抚养,王梅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要求分割的车和公积金问题。车是2017年购买的,购车款33万元,购车的钱是大伟出售原有的车后支付了11万元,剩余车款申请了贷款,每月偿还6000余元。因王梅没有工作,贷款都是大伟和他母亲偿还的,现在贷款已偿还完毕,车的价值约20万元。大伟表示,减去婚前的车支付的首付款,大伟愿意将车折换成5万元给王梅。对此,王梅表示同意。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分割问题。王梅向法院提交了大伟的公积金余额记录,大伟在调解中也提交了自2018年至调解时的公积金余额查询记录,共计17万元。大伟表示,婚前自己的公积金有3万元,婚后公积金有14万元。在法院的调解和相关规定下,王梅同意减去大伟婚前公积金3万元,要求大伟给自己分割公积金7万元,并放弃主张家务补偿2万元,大伟表示同意。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同意离婚,孩子由大伟抚养,王梅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并每月探视2次,车和公积金归大伟所有,大伟向王梅支付5万元元及住房公积金补偿款7万元,共计12万元,至此,案件调解结束。
【说法】
青海磐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乔婵表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司法解释(一)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了住房公积金外,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也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何把握“实际取得”与“应当取得”仍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因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等属于具有一定限制新的资金,提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因此,司法实践中可以使用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的方式来分割。
上述案件中,大伟和王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所以在调解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归大伟所有,但大伟要给付王梅补偿款7万元。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司法解释(一)第25条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