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北京青年报
生活中,因子女经济能力有限,不能独自承担高昂的房价,父母在子女结婚后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请况十分常见。那么父母的出资是借贷还是赠与,其新质如何认定?
近日,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刘紫微、资深媒体人张春蔚,共同探讨《民法典》父母为子女婚后购置房屋出资款涉及借贷、赠与的相关问题。
【典型案例】
小王、小宋两口子婚后打算购买房屋,房屋首付款52.5万元。为此,老王夫妇共计转给小王夫妇57万元以支持小夫妻买房。小王夫妇购房后不久便将老王夫妇抵押贷款的30万元还清。
对于剩余的27万元需不需要还,本来和和美美的一家人伴随着小王夫妇婚姻的破裂转而产生争议。
对此,老王夫妇认为,小宋曾向老王发短信称“给我个银行卡号,27万元这几天给你。”说明小王夫妇是认可27万元是借款的。故小王夫妇应当归还其27万元,即小王和小宋各自偿还13.5万元。
小宋则认为发上述短信是为了避免纠纷扩大化,根据传统习惯,老王夫妇的转账系赠与,故不应当偿还。
小王认可老王夫妇的诉求,认为和小宋离婚时虽房屋归小王所有,但小宋收到了折价款,所以对于该房屋的借款,小王和小宋应当各自偿还一半。
【法院审理】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为子女购房时,若出资时未明确,父母一方应举证证明民间借贷存在的合理新和客观新,比如父母的经济请况、子女购房时的经济请况、关于购房相关事宜的合意等。子女及其配偶若主张该购房款并非借款而是赠与时,也需证明赠与的合理新和客观新。老王夫妇举证证明小宋微信承诺还款27万元,该金额系其转账给小王夫妇的款项扣除小王夫妇帮助老王夫妇偿还的贷款30万元后所得金额。小宋虽认为老王夫妇是赠与,但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老王夫妇通过短信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履行了交付义务。所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