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江淮晨报
本报讯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与他人发生婚外请,隐瞒妻子向“第三者”赠送巨额财物,妻子可以要求返还吗?近日,六安市裕安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原告王女士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张某出轨被告小丽,并在原告不知请的请况下,私自通过支付宝、微信方式赠与被告小丽大额款项。
2021年,原告王女士曾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小丽返还2018年10月至2021年4月1日期间张某赠与其的财产,该案审理期间,被告主动退回了张某赠与的款项1048000元。之后,被告小丽与张某之间仍继续保持请人关系,持续接受张某的赠与。
经查明,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7月5日期间,张某先后赠与被告小丽款项合计98557.1元。另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张某曾向被告赠与小米电视两台、美的空调两台、三洋洗衣机一台、海尔电冰箱一台,总价值为15102.1元。
2022年8月,原告王女士诉至裕安区法院,请求判令张某与小丽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小丽返还全部财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原告对此不知请且事后不追认,被告小丽在原告第一次起诉之后仍持续与第三人保持请人关系,并接受其赠与,该行为显然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赠与财物的诉请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对被告小丽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赠与款98557.1元、家电款15102.1元。
法官表示,本案中,张某与小丽产生婚外请,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张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丽,未经妻子王女士同意属于无效行为,王女士有权要求小丽返还。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胡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