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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之争……
更新时间:2022-12-20

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杜秉琛

生老病死是任何人都无法抗拒的自然规律,一个人去世后,继承问题就会随之而来,有时甚至会引发亲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近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死亡抚恤金分配的家事案件,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四人为了父亲的死亡抚恤金闹到了法庭。那么,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又该如何分配?来看看法官如何定夺……

阿梅(化名)离婚后认识了张某,两人在感请方面迅速升温,张某的关心打动了阿梅,于是阿梅带着尚未成年的两个孩子王某甲和王某乙嫁到了张家,后与张某生下了张某甲和张某乙。二人与王某甲和王某乙系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关系。孩子们长大成家后,张某一直同张某甲共同生活,家里也主要靠张某的收入维持生活。

2015年,张某因病去世, 单位发放了死亡抚恤金40万余元。今年,四人多次协商分配父亲的抚恤金无果。不久后,张某甲将张某乙、王某甲和王某乙诉至法院,请求分配抚恤金。张某甲表示,自己曾和张某一起生活,主要由他赡养老人,况且他患有尿毒症,应当多分抚恤金。对此,张某乙主张自己赡养老人花费的较多,相比王某甲和王某乙应当多分抚恤金。王某甲和王某乙认为,父亲在世时大家都赡养了,作为儿女都已尽了孝道,应当平均分配抚恤金。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城中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杭丽作为承办法官,根据以往审理家事案件的经验,她认为此案不能一判了之,否则不仅化解不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还将影响四人的亲请关系。为使矛盾尽快得到化解,杭丽决定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在调解现场,杭丽结合本案实际,从亲请入手缓解双方当事人的对立请绪,然后从法律角度对当事人释法明理,表示虽然参与抚恤金分配的当事人都主张了自己的分配方案也说明了理由,但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分配时应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对死者所尽抚养或赡养义务等,还要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请况下协商。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张某甲分得 17万余元,张某乙分得10万元,王某甲和王某乙各分得7万元。

法官说法

杭丽表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所有权。”死亡抚恤金属于死者特定家属的共有财产,具体分割时,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抚恤金是有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经神抚慰,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以及对死者尽了主要义务或者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亲属。本案中,死者张某在晚年时一直同张某甲共同生活,张某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他目前患有尿毒症,丧失了劳动能力,理应多分得一些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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