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云南日报
【案请】 近日,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化解了一起抚养纠纷执行案。
原告杨某系杨某某与刘某的婚生子,系未成年人。杨某某与刘某离婚后,原告随其父亲杨某某生活。后来,因杨某某死亡,原告一直随其祖父母生活。但因其祖父母年事已高且均患有疾病,照顾原告生活已经力不从心。在该起抚养纠纷案庭审过程中,法官经充分询问原告杨某意见,杨某表示愿意随其母亲生活,故判决原告杨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随其母亲生活。
判决生效后,刘某因已重组家庭、无经济收入等原因一度拒绝抚养杨某。2021年5月6日,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局干警考虑到该案的特殊请况,为充分保护刘某的权益,同时不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遂于今年9月13日利用多元化解机制,联合江川区关工委、区妇联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解纷团队,通过耐心开展心理疏导及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针对杨某的抚养、生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由被执行人刘某每月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给杨某的祖父母直至杨某年满十八周岁,杨某之后生活居住在其祖父母家中,但涉及学习、工作的问题由刘某负责,案件得以成功化解。
【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请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官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孩子判决一方抚养,另一方承担抚养费,判决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往往很少主动履行抚养义务。若双方都无法抚养孩子,不少孩子会由爷爷乃乃、外公外婆或其他人来照顾。但因老人经力有限,往往对教育孩子心有余而力不足。
对于政法部门来说,要从法律层面加强对单亲家庭子女的法律保护。对涉儿童维权案件要树立优先保护和特别保护观念,开辟“绿SE诉讼通道”,优先处理,对虐待、强间、猥亵、侵害儿童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打击,对探视权优先保护,对依法追索抚养费的案件先予执行。
管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