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合肥日报
案例:王某与徐某在2002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9月育有一女。后双方因感请不和,于2012年9月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由母亲徐某抚养,并要求父亲王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但离婚后,女儿一直由父亲王某抚养,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并要求徐某支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直至女儿满十八周岁。徐某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原先的离婚协议。后法院开庭,在开庭过程中,女儿表示愿意跟父亲王某生活,并且自身已满八周岁,完全有能力有意识决定自己和谁一起生活。最终,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变更孩子的抚养人为王某,判决徐某支付抚养费每月1500元至孩子满十八周岁。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孩子已满八周岁,并表示愿意同王某一同生活,因此王某申请变更抚养权的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专家提醒:父母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请况进行处理。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认知能力,法律赋予了其决定自身抚养人的权利。
·许晚霜 本报记者 朱震宇·